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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咨询2023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的“禁止生产、加工使
环保部发布2023版《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文件中的“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具体的范围和针对的对象是什么?是指的纯粹的化学品还是说所有含有该成份的产品,比如说,某种物品含有该成份,那么是不是说,这种物品就不可以生产、加工使用以及进出口? 提交时间: 2023-11-23 12:36:46
回复日期: 2023-11-28 10:14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生态环境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版)》(公告2022年第28号),您咨询的“含得克隆胶带”属于管控清单中第10类物质,应当于2024年1月1日其禁止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禁止使用或申报废弃后,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中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填报要求
我公司是土壤地下水重点管理单位,需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布监测数据,按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1209-2021)要求,以土壤监测为例,我公司共设置28个土壤监测点,部分监测点需同时采集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共有36个土壤样品监测,首次监测每个样品监测49个因子,后续监测按照HJ1209-2021要求只需监测超标因子和关注污染物,则后续无需全部监测49个因子。请问在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自行监测模块中如何新增土壤地下水监测点,是需要逐一增加28个土壤监测点,每个点录入49个因子吗?还是逐一增加28个土壤监测点,每个点只录入后续需监测的超标因子和关注污染物?还是就录一个土壤监测点和49个因子,后续填报实际监测数据时只填报所有点位的最大值呢? 提交时间: 2023-11-21 09:19:09
回复日期: 2023-11-26 17:16 内容回复: “贵公司,您好。“一企一档”管理系统中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填报可以逐一增加土壤监测点,每个点只录入后续需监测的超标因子和关注污染物 。”
关于CEMS数据无效时段数据处理的问题
HJ75-2017技术规范针对无效时段数据处理的问题12.2.1 CEMS 故障期间、维修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 12.2.2 处理,超期未校准、失控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 12.2.3 处理,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等时段数据按照本标准 12.2.4 处理。12.2.2 CEMS 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修时,其维修期间的数据替代按本标准 12.2.4 处理;亦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频次不低于一天一次,直至 CEMS 技术指标调试到符合本标准 9.3.7和 9.3.8 时为止。如使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则监测过程应按照GB/T 16157 和HJ/T 397 要求进行,替代数据包括污染物浓度、烟气参数和污染物排放量.针对上述条款存在以下疑问:1、CEMS故障超过多长时间需要提供监测数据?2、节假日突发故障,现场无法使用参比方法监测时是否可以按照上述规范的要求使用失效前有效小时排放量进行数据修约; 提交时间: 2023-11-16 20:33:19
回复日期: 2023-11-21 17:1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根据生态环境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因此,CEMS故障超过6小时需提供手工监测数据。 回答二:《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12.2.2中明确规定了,CEMS因发生故障需停机进行维护时,其维修期间的数据替代按标准12.2.4处理;亦可以用参比方法监测的数据替代。若现场无法使用参比方法,根据12.2.4之规定,CMES系统有计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的维护保养、校准及其它异常导致的数据无效时段,该时段污染物排放量按照表6处理,污染物浓度和烟气参数不修约。贵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若满足12.2.4要求,可根据表格内容选取失效前有效小时排放量最大值进行数据修约。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危废标签
“危险废物”系统中标签,“标识打印“中有6种样式,其中”无底色标签“是否可以打印下来,粘贴在危废包装上,是否符合要求? 提交时间: 2023-11-13 14:35:24
回复日期: 2023-11-17 08:43 内容回复: 您好,危险废物标签打印中的“无底色标签”适用于标签打印纸为桔黄色,打印后粘贴在危废包装上,避免危废标签在贮存、运输过程中遗失、破损。
关于水质在线分析仪故障期间人工监测问题
规范要求:1、HJ355-2019技术规范中规定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 6 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监测技术要求参照 HJ 91.1 执行。2、HJ91.1中关于分析方法的说明:监测项目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标准方法;若适用性满足要求,其他国家、行业标准方法也可选用;尚无国家、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的,可选用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知名技术组织或由有关科技书籍或期刊中公布的、设备制造商规定的等其他方法,但须按照 HJ 168 的要求进行方法确认和验证。问题:综上两个规范要求,排污单位实验室备有与排口安装的相同原理的水质在线分析仪,该水质在线分析仪具备相关的资质要求,日常维护依据HJ355-2019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开展,每年进行计量检定。当排扣使用的水质分析仪发生故障时,排污单位依据HJ91.1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采样、保存、交接后,是否可以使用该实验室备有的水质在线分析仪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提交时间: 2023-11-13 14:57:53
回复日期: 2023-11-16 17:48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因此,贵公司若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进行采样、保存、交接后,可以使用实验室备有的水质在线分析仪进行分析,做好记录,并将监测数据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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