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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污水处理厂红线内预留空地扩建后执行出水标准的问题
请教一下,某地某污水厂,现状规模为2000吨/天,排口位于一般区域(非太湖地区),现状出水执行国标一级A,本次拟在原厂址红线内预留空地扩建3000吨/天,扩建后总规模为5000吨/天,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该污水厂扩建后应执行C标准,但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本次扩建属于新建,应执行B标准,麻烦省环保厅领导书面回复明确该情况是应执行C标准还是B标准? 提交时间: 2023-10-25 11:44:17
回复日期: 2023-10-31 18:47 内容回复: 感谢您对我省水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下称标注)中“原址扩建”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有用地红线内的扩建;标准中“异址扩建”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有用地红线外的扩建。 对照标准,若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原有用地红线内实施扩建项目,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非太湖地区,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m3/d,则应执行C标准。
关于污水处理厂红线内预留空地扩建后执行出水标准的问题
请教一下,某地某污水厂,现状规模为2000吨/天,排口位于一般区域(非太湖地区),现状出水执行国标一级A,本次拟在原厂址红线内预留空地扩建3000吨/天,扩建后总规模为5000吨/天,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该污水厂扩建后应执行C标准,但当地环保部门认为本次扩建属于新建,应执行B标准,麻烦省环保厅领导书面回复明确该情况是应执行C标准还是B标准? 提交时间: 2023-10-25 11:44:17
回复日期: 2023-10-31 18:47 内容回复: 感谢您对我省水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440-2022,下称标注)中“原址扩建”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有用地红线内的扩建;标准中“异址扩建”是指在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有用地红线外的扩建。 对照标准,若城镇污水处理厂在原有用地红线内实施扩建项目,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非太湖地区,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m3/d,则应执行C标准。
如何进入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
您好,之前看到2022年公布的《江苏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想问下,第三方如何才能进入这个名单中?需要单位有几个有清洁生产资格证书的,几个高级工程师?从哪个途径申请加入这个名单? 提交时间: 2023-10-26 13:39:22
回复日期: 2023-10-31 10:41 内容回复: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2022年,根据自愿申报原则,我厅组织公布了江苏省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近期,我厅将组织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第二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请密切关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具体通知,根据要求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后,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上报我厅,由我厅集中公布。
固体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文件存在冲突的,如何执行?
文件一:《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八条规定:单排放口 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 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安装 VOCS自动监测设备。文件二:《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5.3.5规定:排气筒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流速宜取 15m/s左右。文件三:《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烟道直径小于 1米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依据文件一和二,1万m3/h风量的排气筒流速取15m/s,则计算出排气筒直径约0.48m。再对照文件三,直径不足1m则不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如果依据文件二和三,直径1m的排气筒流速取15m/s,则计算出风量为42390m3/h,那意味着规范的排气筒风量42390m3/h以上才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针对文件一二三存在一定的矛盾,企业和环保管理部门该如何实施和管理? 提交时间: 2023-10-26 23:45:29
回复日期: 2023-10-30 16:44 内容回复 :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之规定,“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此类废气排放口符合《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八条“(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暂不安装的情形”,企业和环境管理部门应执行国家规定,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但需定期开展手工监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的可从其规定。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石墨制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判断问题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中“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现碰到的问题是怎么理解“焙烧”的含义?现有某企业拟建设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生产工艺流程为:人工石墨(原料)→上料→“碳化”→批混→筛分除磁→包装→成品。工艺中“碳化”是指将人工石墨在高温条件下(1150℃左右,采用高纯氮气隔绝空气密闭加热)进行加工,使无定形乱层结构的碳转化成有序的石墨晶质结构的过程。随着热处理温度的提高,石墨层间距逐渐变小。使石墨具有更多的导电性碳相结构,从而增加导电性能。本项目原料人工石墨纯度99.9%。该企业生产包含的“碳化”工艺,是否属于“焙烧”的范畴,如若属于“焙烧”工艺范畴,则该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书,若不属于则该项目仅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烦请贵厅帮忙判定下该企业“碳化”工艺是否属于“焙烧”的范畴,从而可以判断该项目的环评类别。2024-05-14
 您好,经咨询行业专家,碳化工艺不属于焙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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