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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标准HJ 1012应用范围的问题
江苏省生态环保厅:在我们日常做环境监测中,我们遇到以下问题,希望江苏省生态环保厅可以给予我们答复:1、是否可以使用《HJ 1012-2018》的方法作为《HJ 1013-2018》中日常运行的参比方法?2、是否可以使用《HJ 1012-2018》的方法作为《HJ 75-2017》中系统验收和日常运行的参比方法?3、有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是否可以使用《HJ 1012-2018》的方法? 提交时间: 2019-11-05 12:04:07
回复日期: 2019-11-08 09:00 内容回复: 我中心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回复如下:1、参比方法必须是环境监测标准方法,请进一步核实HJ 1012的方法适用范围。2、有关HJ 1012应用范围,请咨询该技术要求研制单位。
咨询排污许可事宜
您好!江苏省推行三十三个行业排污许可截止时间较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中规定的部分 提前一年。请问如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而该行业在环境部2017名录中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这种情况环境监察部门能够处罚吗?如处罚是否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不一。 提交时间: 2019-10-22 13:43:26
回复日期: 2019-11-07 12:10 内容回复: 对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补充通告》,第一次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可以予以处罚。
关于纺织行业喷水织机废水处理的含油污泥性质问题
纺织行业使用的喷水织机在生产中产生大量的生产废水,由于纺丝都带有一定量的油剂,因此生产废水中也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油,根据环保部2016年危废目录“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所示,那么废水处理中物化处理是否直接定为危废?还有有的处理过程中物化过程的污泥和生化过程的污泥未分开,一同进入污泥池,此种污泥性质如何界定?请领导能否给个意见 提交时间: 2019-11-04 18:07:15
回复日期: 2019-11-06 10:52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不得提出鉴别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物化污泥及物化生化混合污泥开展属性判断工作。
关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豁免企业的咨询
您好:我是无锡市新吴区的一家外资企业。目前我们公司在申请秋冬季重污染天的豁免。现咨询一下:今年申请获得豁免批准的企业,如果没有违法记录,明年是否还需要继续申请?如果是继续有效,那么有没有一次批准的最长年限?希望得到贵厅的回复 提交时间: 2019-10-17 11:31:18
回复日期: 2019-11-05 12:07 内容回复: 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和《关于江苏省加强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的补充通知》对申请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中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于执行停限产等管控措施的企业进行核查和批准。 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和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豁免申请文件。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申请文件及资料对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进行核查,其中工业类企业需征求经济发展和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施工企业需分别征求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核查通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材料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核定时需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豁免并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下列不应豁免而豁免的情形,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豁免资格:企业被取消环保信任保护的;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实际不符合要求的;因审核部门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际不符合要求而纳入豁免的;其他不符合豁免要求而被纳入豁免的。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并执行最严格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措施。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最长年限为一年。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豁免企业的咨询
您好:我是无锡市新吴区的一家外资企业。目前我们公司在申请秋冬季重污染天的豁免。现咨询一下:今年申请获得豁免批准的企业,如果没有违法记录,明年是否还需要继续申请?如果是继续有效,那么有没有一次批准的最长年限?希望得到贵厅的回复 提交时间: 2019-10-17 11:31:18
回复日期: 2019-11-05 12:07 内容回复: 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苏大气办〔2019〕1号)和《关于江苏省加强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的补充通知》对申请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中或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于执行停限产等管控措施的企业进行核查和批准。 企业对照豁免条件和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递交豁免申请文件。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报送申请文件及资料对企业是否符合豁免条件进行核查,其中工业类企业需征求经济发展和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施工企业需分别征求住建、城管、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核查通过的,由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材料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定,核定时需征求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于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不予批准;对于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批准豁免并上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下列不应豁免而豁免的情形,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消企业豁免资格:企业被取消环保信任保护的;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实际不符合要求的;因审核部门把关不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实际不符合要求而纳入豁免的;其他不符合豁免要求而被纳入豁免的。 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除取消当年度豁免资格外,一并取消下一年度豁免申请资格,并执行最严格错峰生产和停限产措施。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最长年限为一年。 回复日期: 2019-11-06 19:49 内容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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