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50014332 / 18912631321 / 13308627502(武汉)

互动问答

关于沥青搅拌站环保执行标准
你好,近来环保越来越严格,像我们这个沥青搅拌站不知该执行哪个标准,看各地标准也不一,有的用CEMS的标准,有的按VOCS的标准,搞的我们自己晕头转向,不知到底按什么标准执行。 我们主要有燃烧过程中的烟气,粉尘,沥青烟及扬尘方面。另外关于这个问题,我在7月25有咨询过一回,网站显示已处理,可我未见什么批示。不知是何原因。上个咨询的信件编号:[HBT0220190700653], 提交时间: 2019-08-22 22:25:41
回复日期: 2019-08-26 20:47 内容回复: 答复:您好!所属的行业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等。
关于鉴别危废处置
尊敬的省厅领导:您好!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八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按代码“900-000-xx”(xx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根据固废法危废应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目前所有颁发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都是在固废名录中的类别,鉴别出来的危废,还是没有相应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这个该如何解决呢?或者说固废管理方面有什么过渡的解决办法? 提交时间: 2019-08-22 09:57:05
回复日期: 2019-08-23 09:10 内容回复: 8月23日上午9时与咨询人取得联系,并告知已鉴定危废的相应处置方式。
环保信用查询
因工作需要,需查询环保信用结果,但是近期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环保信用端口无法查询,显示无法打开网页,香咨询端口何时可以查询还是可以有新的查询方法。 提交时间: 2019-11-12 09:40:24
回复日期: 2019-11-20 14:52 内容回复: 与来信人电话沟通,问题已解决。经查看,系统查询渠道畅通,后台服务器平稳运行,欢迎公众和环保信用结果应用单位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信息公开-环保信用端口查询。
是否具备在江苏省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能力
2019年8月,我单位报名参加了江苏省移动公司公开招标的“中国移动江苏公司2019-2020年江苏移动基站环境监测服务项目”。2019年9月9日中标公示结束,我单位以第一中标候选人身份收到招标方江苏省移动公司通知:因公示期间有疑似江苏省内某投标单位质疑我方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监测能力,而该条件正是招标方在招标前发函征询贵厅对该项目招标条件意见要求的基础上设立资格条件“投标单位必须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所属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的监测机构、省级环保部门书面认定的具有电磁辐射监测能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故招标方要求我方务必向贵厅征询我单位是否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相关监测能力。基于上述事实,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了最大限度的响应江苏移动和贵厅的要求,特向贵厅发函征询相关意见。 我单位作为湖南省内检测机构于2016年5月30日通过了湖南省环保厅组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具体见附件1中《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湘环发[2016]18号)。经咨询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部委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及政府“放管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市场,降低准入条件,取消门槛,强化事中事后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8年6月发布《关于停止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停止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为准(见附件1)。而我单位于1992年取得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证书号:171821340975),有效期至2023年,目前拥有24大类别2092项检测能力,其中包括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密度等电磁环境监测项目。此外,我单位在环境监测方面的其他情况附件。 提交时间 :2019-11-06 11:39:40
回复日期: 2019-11-15 09:28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业务能力认定过期的、暂停认定的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
能否出具守法证明
请问现在环境生态局能为企业出具企业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吗? 提交时间: 2019-11-04 17:25:17
回复日期: 2019-11-08 12:20 内容回复: 根据《关于对环保核查工作制度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环办函〔2015〕207号)“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中央依法治国精神,环保部门原则上不应再为企业出具环保达标守法证明等文件,之前我部提出的要求企业出具环保证明文件的相关要求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以及《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苏环办〔2018〕51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为企业出具守法证明等文书”的规定,目前我省生态环境部门不能为企业出具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
目前在第73页, 共有179页, 共有895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7172737475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庄工  15250014332

邮箱:zhuanglingli@bofety.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1.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