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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咨询信件显示回复但无回复内容
领导,您好!我提交的信件编号为:HBT0220190700635的信件,处理状态为“处理完毕”但无回复内容。请给予解答,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9-02 15:59:58
回复日期: 2019-09-02 17:24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8〕122号)要求,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水煤浆不属于清洁能源,因此不能以水煤浆锅炉替代现有的20蒸吨/小时燃煤锅炉。
关于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第47条塑料制品
您好,请问: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第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第47条塑料制品中规定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要做报告书,当中有毒原材料除了人造革、发泡胶还有那些?我们项目是做PDCPD(聚双环戊二烯)的,主要生产工程车辆外壳、空投箱等,用的原材料为DCPD树脂A液、DCPD树脂B液,参考同类型项目青岛鸿利新材料有限公司香港路分公司及沭阳首创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环评,他们做的都是报告表,请问我们项目是做报告表? 提交时间: 2019-08-26 17:40:57
回复日期: 2019-08-30 21:22 内容回复: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7 塑料制品制造规定“涉及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要做报告书”。建议企业对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办法》配套规范性附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规定的“有毒气态物质”“有毒液态物质”“其他有毒物质”自行评判,若企业使用物料涉及《清单》认定的有毒物质,建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可向《分类管理名录》发文单位寻求解释。
环评中土壤类别判断
根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设备制造、金属制品、汽车制造及其他用品制造中,有电镀工艺的;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的;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有钝化工艺的热镀锌为Ⅰ类;有化学处理工艺的为Ⅱ类,其他为Ⅲ。我公司目前接到一个环评项目,主要为金属制品制造,工艺主要为设计——切割——组装——打磨——喷漆(水性漆),该土壤等级属于Ⅰ类,还是Ⅲ呢? 提交时间: 2019-08-26 15:15:01
回复日期: 2019-08-30 18:17 内容回复: 根据来信所述,项目工艺中包含喷漆(水性漆),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附录A,属于“使用有机涂层的(喷粉、喷塑和电泳除外)”,该项目土壤评价类别为一类。
是否可以根据在线监测来确定活性炭的更换频率?
领导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环保负责人,因为公司生产会产生VOC所以安装了一套RCO处理设备,其中的活性炭更换频率假设说按照设计之初是三个月更换一次,现在苏州环保局要求安装VOC的在线监测设备。1,我们现在是否可以根据在线设备上是否有浓度超标来界定是否需要更换活性炭?(暂时未要求我司领取排污许可证)?因为活性炭的购买成本及危废的处理成本大,而且前期设计单位设定的频率没有依据真实生产情况。另外过多的活性炭增加了第三方处理单位危废的处理压力。所以希望根据真实条件来恒定活性炭更换频率。 提交时间: 2019-08-26 15:41:53
回复日期: 2019-08-27 15:00 内容回复: 李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对于活性炭更换频率,除参考在线监测设备环境质量指标外,还应根据环保设施设计要求定期进行更换,并密切关注环境质量指标变化情况。若确实认为前期设计活性炭更换频率不尽合理,可组织开展比对试验,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技术论证报告和变更申请,按审批情况执行。
接纳30%工业废水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应该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我县西湖污水处理厂二期建设,接纳县城部分生活污水及高新区部分工业废水,日处理量2万吨,其中接纳工业废水的比例为3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日处理2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为报告表项目,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的为报告书项目,我县这种混合型污水处理厂应该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提交时间: 2019-08-22 09:42:29
回复日期: 2019-08-27 12:25 内容回复: 根据来文所述,首先需判定西湖污水处理厂的性质,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规定,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应定义为城镇污水处理厂。若西湖污水处理厂属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96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 新建、扩建10万吨以下的”,应编制环评报告表并报批;若西湖污水处理厂属于工业污水处理厂的,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97 工业废水处理 新建、扩建集中处理的”,应编制报告书并报批。 同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5号)明确规定,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一律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估现有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对设施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建议西湖污水处理厂对照文件开展自我评估并按要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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