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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水质在线氟离子的验收
关于氟离子在线监测设备调试、验收的问题您好,目前,生态环境部和我省暂未制定氟离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验收和运行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中6.3.7章节规定“CODCr、NH3-N、TP、TN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水质自动采样器采集的混合水样,pH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瞬时水样”。排污单位在巴歇尔流量槽前端安装了氟离子在线监测设备,测定的是瞬间水样,另外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测量精度范围较小,验收时“准确度”性能参数指标很难满足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请问:1、调试项目和指标限值,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表3中pH水质自动分析仪调试期性能指标,可以吗? 2、验收项目和指标限值,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4-2019)表2中“pH水质自动分析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验收项目及指标,可以吗? 提交时间: 2023-05-11 17:06:33
回复日期: 2023-05-17 16:16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生态环境部和我省暂未颁布适用于氟离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的相关标准。针对该系统的调试验收技术标准,可参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HJ 353-2019)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HJ 354-2019)中的调试和验收要求执行,目前暂无明确规定不能参照“pH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调试验收项目和指标限值开展。但两个标准中“pH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调试和验收指标限值“±0.5”均为无量纲常数,其结果为-lg[H+];而氟离子在线监测设备的检测结果一般以氟离子浓度计,单位为mg/L,两者之间无可参照性。因此通常参照(HJ 353-2019)和(HJ 354-2019)中的“NH3-H水质自动仪”的调试验收的项目和指标参数开展调试验收。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适用范围
GB39726-2020中仅对表面涂装环节产生的NMHC提出排放限值要求,那铸造脱模过程中脱模剂挥发产生的NMHC是否执行该标准? 提交时间: 2023-05-17 10:26:42
回复日期: 2023-05-17 14:24 内容回复: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在前言中明确:新建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在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的表面涂装工序是指为了保护或装饰加工对象,在加工对象表面覆以涂料膜层的过程。因此铸造脱模过程中脱模挥发剂产生的NHMC限值,不同于表面涂装工序的NHMC排放限值,应执行标准4.2中“对于重点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的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的,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水泥工业企业边界颗粒物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计算
老师: 您好! 在水泥工业企业边界颗粒物检测过程中,参照点为未检出(按照HJ 1263方法检测,小时浓度检出限为168微克每立方米),怎样计算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 提交时间: 2023-05-12 10:21:43
回复日期: 2023-05-16 11:29 内容回复: 你好,在水泥工业企业边界开展颗粒物检测时,若颗粒物小时均值未检出,应检查采样过程中是否有漏气以及滤膜称量时分析天平的工作条件与恒温恒湿设备(室)的环境条件是否一致,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在确认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前提下,若颗粒物小时均值未检出,需计算监控点与参照点差值,建议按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附件五:数据处理方法”的要求,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咨询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修订)中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此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就是指排污许可管理单位(重点管理和简易管理),不包括排污登记管理的单位。 提交时间: 2023-10-19 09:20:41
回复日期: 2023-10-24 10:13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因此,排污登记管理的单位虽然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但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适用范围包括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单位。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定的问题
1、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定一般为排放限制的2-3倍,排放限值是否可以根据排污许可证上的限值进行设定?2、比如排污许可证COD排放限值为250mg/L,按照HJ353 HJ354 HJ355 相关标准,在线监测设备量程设定范围是不是为0-500至750,只要最大量程在500-750(包含本数)之间任意数即可?3、比如现场量程要求设置0-500,在线监测设备用出厂原始量程0-1000是否可行? 提交时间: 2023-10-19 09:07:08
回复日期: 2023-10-24 10:0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中明确规定,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请贵公司严格执行。 回答二:(HJ 355-2019)中未表明2~3倍必须是整数倍,可根据水样实际排放浓度和仪器情况选择2~3倍(包含本数)之间的任意数,同时量程设定下限除了pH值和流量下限可设为0,其余均不为0。 回答三:根据您的描述,设备出厂原始量程超现场量程要求,贵公司应对量程进行调整,将新的量程参数更新到运行维护参数中,并将调整后的参数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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