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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工业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需要做鉴定?
化工园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即将建成运行,污泥是否需要做鉴定?还是应该可以按照危废处理,如果鉴定出来为一般固废,是否可以按照一般固废处理。 提交时间: 2023-05-29 18:46:24
回复日期: 2023-05-31 16:55 内容回复: 您好,对于你公司废水处理污泥,应根据企业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明确属性。如环评文件和排污许可证中未明确,则应由属地相应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核定该废物属性或提出鉴别要求。如有疑问,请电话联系025-58527396。
关于部分特殊情况在线监测验收的咨询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第十四条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应当在联网后 3 个月内由企业自行组织完成验收。本单位为大气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现有以下几个问题,望答疑解惑。1、本公司对环保设施提升改造,新增湿电除尘设施。同时根据相关工程经验,需对原排放烟囱进行防腐改造,根据改造方案,改造期间废气通过临时烟囱排放并设置在线监测设施进行监测。该改造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得了属地环境管理部门的批准。请问该临时烟囱的在线监测是否需要联网,是否需要进行验收?2、验收监测必须确保在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进行,若因环保设施运行不稳定,尚在调试,无法在联网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是否构成处罚?3、对于不能连续7天达到稳定工况,间歇性生产运行的,如何对废气在线进行验收呢?4、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要求,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铅封,通过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那么对应急排口的在线监测是否需要联网和比对验收呢? 提交时间: 2023-05-22 10:59:16
回复日期: 2023-05-26 14:42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经沟通,贵公司因防腐改造设置的临时废气排放口将持续使用3~4个月,临时替代时间较长。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排污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的在线监控设备均需与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综上,贵公司的该临时废气排口在线监测设备需及时与省、市联网并按期组织验收。 回答二:对于未按期完成在线监控设备验收的排污单位,现行法律中暂无针对性处罚条款。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因此,在完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前,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否则会涉及相关处罚。建议贵公司及时就延期验收的情况编制情况说明报备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尽快完成验收,待在线监测设备验收完成后,方可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 回答三:经沟通,贵公司废气监测因子涵盖VOCs、SO2、NOX、颗粒物,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规定,在线监测设备需满足“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7d”,才可开展技术验收工作。其中至少稳定运行7天并未要求连续运行7天,对于间歇性生产运行的情况,在累计正常稳定运行7天后,也可开展验收工作。 回答四: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并且根据国家要求需要在应急排口安装在线监测相关设施,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排污单位按要求建设、安装的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需与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其联网应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联网3个月内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工作。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年限
领导,你好!我想咨询一下,现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有没有使用年限的要求,在2011年的《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三十二条,明确了使用了8年的设备应当进行更换,后面2021年发布的《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里面把相关条文进行了更新,没有了相关条文。问:现在有没有具体的法规或规定要求,自动监控设备有使用年限的要求,或者其它类似明确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 提交时间: 2023-05-23 16:44:21
回复日期: 2023-05-25 16:38 内容回复: 目前生态环境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等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强制报废年限未作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因使用年限较长,导致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稳定运行的,应当予以更换。
烟气在线监测量程设置
领导您好,我司是江苏省内一家化学农药制造企业,23年开始实施《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SO2和NOX的排放限值进一步修订,因涉及烟气在线监测,想请问CEMS在线设备的量程应如何设置。目前HJ76-2017对量程没有明确要求,请问应该如何设置量程,满足哪些技术规范要求,望省厅领导给予明确的解读! 提交时间: 2023-05-19 07:30:40
回复日期: 2023-05-25 11:01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第十六条已明确,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及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暂无规范要求的,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此外,《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及数据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等文件规定:“对于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宜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污染源正常排放时使用低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值时仪器自动切换成高量程。运行中量程如有调整应将新的量程参数更新到运行维护参数中,并将调整后的参数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GB37822-201附录A的疑问
请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2.1提到的“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 m,距离地面1.5 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此处中的厂房门窗是开启还是关闭状态? 提交时间: 2023-05-16 11:17:35
回复日期: 2023-05-19 08:23 内容回复: 你好,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规定,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因此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应选择在敞开门门窗或类似开口(孔)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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