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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放置位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中规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请问将其放置在厂区内门口还是厂区外门口,还是两种放置位置都可以?2024-07-01
您好,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304号),应在厂区门口外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确保做好对社会公开。
关于实验室废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咨询
尊敬的领导:我单位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配套建设实验室用于产品检测、日常研发工作。目前,实验室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统一排放。根据苏环发[2021]3号_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风量超过10000立方以上的化工企业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我单位实验室排放口不属于工艺排放口,且仅在实验期间排放废气,排放量很小。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请予指导,谢谢!2024-06-30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苏环办〔2018〕148号)规定,“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纳入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开展VOCs在线监测。《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七条明确,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 贵实验室属于化工企业单位的产品研发环节,企业单位在地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且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油性漆改为溶剂型漆的相关问题
现有环评中使用油性漆53t/a,先将其改为高固份的溶剂型漆,该部分总量可在现有批复总量中平衡,满足需求;请问我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编制《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盼复。2024-06-26
网友您好! 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油漆种类调整后,使用量不增加、设备不新增,可通过编制《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变更排污许可证来完善环保手续。
有组织废气低浓度颗粒物同步双样的采集问题
老师:您好!《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中“7.3.8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这句话怎么理解,涉及HJ 836-2017检测的均需采集同步双样作为质控方法?采集同步双样是一个任务或一个批次做一个排气筒的样品采集就可以?如果检测现场不具备同步双样采样条件,企业也无法整改怎么检测?2024-06-24
您好!关于有组织废气低浓度颗粒物同步双样的采集问题,可以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互动交流中的“咨询建言”《咨询关于低浓度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和现场采集同步双样的问题》的回复。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网站回复,供您参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HJ 836低浓度颗粒物采几个样品问题的回复”,《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属于监测方法标准,规范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实际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等还应符合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标准中规定:全程序空白应在每次测量系列过程中进行一次,并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并在7.3.8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10.3.8 测定同步双样时,同步双样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允许的最大相对偏差。同时,10.3.1要求现场采样的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HJ/T397中现场采样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HJ/T397标准13.3.2 (L)要求为保证监测质量,测定低浓度颗粒物宜采用 ISO12141 方法。ISO12141 方法9.6要求每天或者每次系列测量结束后,采集整体空白样品。建议咨询人在监测时,应按照监测对象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执行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的咨询
根据苏环办[2021]290号_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在不具备建设贮存场所的情况下,在产废区域设置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临时收集点,分类收集,及时转运。请问此类临时收集点,需不需要立项,文件提到的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是需要进行相关论述还是评价? 2024-06-12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点指HJ 1259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立贮存点(即上文提到的临时收集点)不需额外立项,但是贮存点建设除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附3-2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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