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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粮食站码头是否是属于通用码头,是否要做环评
本次码头项目是粮食站(小麦和稻谷)的配套项目,因粮食站根据最新环评名录不需要做环评,本次仅对码头项目做环评。但是在环评进行过程中听到了两个专家的不同意见,一位专家认为粮食站码头是专门为配套的粮食站提供的码头,且不含煤炭和矿石,因此不属于“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因此不需要做环评。另外一位专家认为通用码头是啥货物都运的码头,有粉尘,所以应该要做生态影响类环评表+大气专项。请部长指导本项目需要做环评吗? 提交时间 :2024-02-21 13:50:38
回复日期: 2024-02-22 17:49 内容回复 : 您好!根据你的表述,该项目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39项“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其中“单个泊位1000吨级及以上的内核港口;单个泊位1万吨级及以上的沿海港口;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标题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验收
1.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第6.3.7章实际水样比对中“水质自动分析仪器以在线模式,以1 h为周期,测定实际废水样品3个,每个水样平行测定2次(pH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6次)”。问题一:pH的实际水样比对流程中,是取一个水样测定6次,3个水样共计测试18次?还是只需要测定6个瞬时水样?还是需要测定18个瞬时水样?2. HJ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第6.3.5章24h漂移中“取前3次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为初始测定值X0,按照公式(7)计算后续测定值Xi与初始测定值X0的变化幅度相对于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的百分比RD,取绝对值最大RDmax为24h漂移。”问题二:公式(7)的释义中Xi解释为第i(i≥3)次测得值,代表第三次的测试结果既带入初始测定值X0的计算,也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那么同理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测试结果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吗?还是带入初始测定值X0计算的前三次的测试结果都不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 提交时间:2024-02-04 11:38:38
回复日期:2024-02-06 10:33 内容回复 :1、根据HJ 354-2019中6.3.7条款及公式(11),实际水样比对时,水质自动分析仪器以在线模式,以1 h为周期,测定实际废水样品3个,每个水样pH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6次,取6次水样仪器测定值的算术平均值,和实验室标准方法的测定值比较。 2、根据HJ 354-2019中6.3.5条款及公式(7),Xi为第i(i≥3)次测得值,第1次和第2次的测试结果不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第3次的测试结果需要计算漂移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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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中2t/h的生物质锅炉是淘汰类的,企业如果淘汰2t/h的生物质锅炉,改成2t/h的天然气锅炉,需不需要做环评? 提交时间: 2024-08-02 15:17:44
回复日期: 2024-08-04 19:55 内容回复: 对照《建设项目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总烃、甲烷及非甲烷总烃量程问题
根据《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第7章节7.1.1.2中一般要求,系统具备双量程或多量程时(非硬件调整),只针对仪器的最小量程进行技术指标检测。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检测量程最大值为200mg/m3。请问对于总烃及甲烷的量程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要求? 提交时间: 2024-07-30 10:34:03
回复日期: 2024-08-02 09:34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要求,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及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暂无规范要求的,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C277和C278行业的研发实验室,执行什么排放标准?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明确:“本文件也适用于供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药物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仍执行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文件”《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中还明确:“药物研发机构:从事制药及药物产品研究、开发活动的实验室、测试室、研发中心等机构。”请教,C277与C278不适用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那么C277与C278行业的研发实验室,属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里面的药物研发机构吗?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吗? 提交时间: 2024-07-24 16:58:52
回复日期: 2024-07-30 19:03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建议执行地方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042—2021)》。 2、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排放限值更严,建议按最严限值执行。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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