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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锂电池、固态电池制造项目环评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咨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池制造384中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需要编制报告书,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要编制报告表。现有锂电池制造项目,原辅料中用到NMP(N甲基吡咯烷酮)1000吨,请问这个NMP溶剂属于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吗?应该对照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类别做报告书吗?2024-06-13
NMP(N甲基吡咯烷酮)在锂电池生产中主要作为电池正负极材料的溶剂和电解液,不属于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不需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废气在线监测量程选择问题
省厅领导好,我司新产品项目废气末端治理计划新上一台配套的废气焚烧炉,焚烧炉排口烟气中 SO2、 NOx、颗粒物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中 排放标准,其中SO2的浓度排放限值是200mg/m3,但我司焚烧炉排口因前端气源中无(或极低)含硫物质进入,因此环评总中评估的SO2排放浓度很低为3mg/m3,现下在CEMS设施SO2的量程选择上犯难。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原则上量程设定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但据此选择的量程较大,监测设备的允许误差都可能超过环评中评估的排放浓度,请问量程该如何选择。若是采用双量程是否可行,双量程的话较小的量程范围又如何定(小量程选择是否可以低于排放限值),是否有相关要求?烦请专家领导给予明确的解读!2024-06-06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要求“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贵司可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的要求上,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低量程 范围的相关内容,妥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量程。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标准
尊敬的领导,您好,请问针对制药企业《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042-2021)中未规定的废气因子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_3151-2016)吗?若不执行,未规定的因子应该执行什么标准?2024-06-05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042—2021)》规定,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有特别声明的除外)。其中,“3 术语和定义”中明确制药工业为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的C271、C272、C273、C274、C275和C276;“1 范围”中明确C277和C278执行GB37823的要求,不适用于本文件。 综上,医药制造业优先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042—2021)》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行业标准,不再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 3151—-2016)》等地方相关制药行业排放标准。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废气排放口增加能否判定不属于重大变动而取得排污许可证?
我公司环评期间切割、粉碎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经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排放至3#排气筒,并通过了审批。但是实际建设期间,由于切割、粉碎设备相距较远,故我公司在切割工序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3#排气筒排放,在粉碎工序设置一套布袋除尘器+4#排气筒排放,变成了两根排气筒,排放口类型均为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种类、总量、排气筒高度和速率均未符合环评批复要求。请问这种由1根排气筒变为2根排气筒的情况是否符合排放口设置要求,能否判定为不属于重大变动而取得排污许可证? 2024-06-05
原环评批复中切割和破碎工段颗粒物处理后合并至1根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时因切割、粉碎设备较远颗粒物无法合并排放,改为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新增了一根排气筒,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情形,属于一般变动,需编制一般变动分析。
关于生物质气化蒸汽锅炉排气筒高度设置问题
我单位为印染企业,计划购置生物质气化蒸汽锅炉为生产区提供蒸汽,生物质气化锅炉是以生物质颗粒为原料,通过锅炉的气化模块热解气化生成可燃气体,从而气体燃烧加热,那么该气化锅炉排气简高度应参照生物质锅炉还是燃气锅炉高度执行?2024-05-24
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生物质热解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因此,您所述的生物质气化蒸汽锅炉属于燃气锅炉,其排气筒高度执行燃气锅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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