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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国家关于一级建造师关于延续注册的相关要求,只说要求对于继续教育做出相关承诺,而没要求提供什么材料,那有些省份和机构(包括辽宁)都于最近开始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我想问下官方认不认可这些省份或者机构办理的继续教育相关证书?如果认可,那认可的名单或者依据能否公布?如果不认可,那承诺制如果抽查,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官方能否给个明确的文件,要不怕耽误延续注册。谢谢!2021-11-04
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一级建造师可自行选择参加社会机构或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合格后领取合格证明,在申请延续注册时作出相关承诺。2022-01-29
经常遇到消防工程、桩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土方工程等由建设单位进行发包,这些工程属于单位工程吗?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这些不在总包工程范围内时,能不能由建设单位进行单独发包?还是必须由总包单位进行发包?另外我们在认定是否存在肢解发包时,是以工程款由哪方支付来确定还是以合同来确定?(遇到过总包合同约定消防不在范围内,但签消防分包合同时由总包作为发包方发包给消防分包单位,但约定工程款委托给丙方建设单位进行支付,这种属于肢解发包吗?)2021-11-04
2017年我部印发《关于基坑工程单独发包问题的复函》(建市施函〔2017〕35号)、2019年我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上述文件中对您所咨询问题已有明确规定,请按相关规定执行。2022-01-27
建设部2008年4月印发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此处并未明确检验检测报告的具体类型,请问委托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备案登记的依据?2021-12-07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提供由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2022-01-26
我购置了单位的公产房,已经全部为我个人产权,可以出售及买卖。我是顶楼,房屋防水损坏老化严重,雨季出现漏雨的情况。请问,怎么动用维修资金开展维修?是由单位申请使用还是由业主成立业委会后,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2021-12-06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申请程序和材料,建议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咨询。2022-01-25
建市规【2019】1号文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六)款: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对于这句话有两点疑问需请教:   1.“专业作业承包人”是我们传统意义上理解的“劳务分包单位”吗?不是的话,应是什么?   2.如一家单位同时具有如下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等,请问:这家单位可以在同一个项目签订两个或以上分包合同么?例如,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同时又签订了模板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或者防水专业分包合同)。如果不可以,为什么?2021-11-04
1.在建市规〔2019〕1号文中“专业作业承包人”即为传统意义上的“劳务分包单位”。   2.目前法律法规中没有禁止同一家单位在同一项目签订两个或以上分包合同。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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