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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内容:一、关于业主身份确认问题 业主身份的确认除按《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为依据外,如何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十三条款。如:1.不动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是父母,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成年和未成年)是否为业主;如果不是业主,能否由父母授权,让子女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参加选举?反之,不动产登记证上载明的所有权人是子女,其共同居住的父母是否为业主?2.没有进行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哪些民事法律行为或标准可以认定为业主?比如双方私自签订赠与合同或买卖合同可否认定为业主?3.在户口簿上,但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姓名的,能否认定为业主? 二、关于业主物业费用缴纳问题 业主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按时缴纳能否作为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担任成员、参选业主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必要条件。 三、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资格问题 如果不是本小区业主,但实际居住在本小区,能否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2022-03-01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关于“业主”概念和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有关规定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在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明确“业主”概念的前提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作为规范性文件不宜违反上位法扩大“业主”概念的外延。业主以不动产登记薄上登记的所有权为准。如果房屋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且配偶有行使业主权力的意愿,建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法定途径增加配偶为不动产登记簿上所有权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应符合的条件之一为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2022-05-11
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于2007年12月4日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请问:本条所指的楼板如何定义?是不是指楼上和楼下之间的楼板?如果不是,管理办法第三条所指的楼板到底是住宅的哪个共用部位?2022-03-0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楼板”是指单幢业主共有的楼板。2022-05-11
通过官方公告调查文件上看出:设计存在重大错误,设计方多层转包分包,资质挂靠,项目参与人员杂乱,最终设计质量安全不能保证导致悲剧发生。在民用设计行业一个建筑师可以承担多个项目负责人的角色,如果他只管这一个或者二三个项目,全心投入设计质量及人员监管,事故还会发生吗?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学习一下建造师,去限制设计类的建筑师承担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监管的个数呢?让其回到应尽的职责上来,而不是挂名一无所知。2022-02-21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规定,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我们将指导地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严格落实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对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规定,建筑师有责任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对建筑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监督指导,切实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统筹考虑您的建议。2022-04-29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二十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问题1:上述中的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是否特指工程总承包,施工总包? 问题2:假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担任,是否允许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勘察项目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2022-03-01
问题1:“工程项目”指的是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承包项目。 问题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未对已经担任了项目经理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等人员是否可以同时在两个以上其它工程项目中担任勒察项目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监理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做出明确规定。2022-04-20
设计单位(主办方)与施工单位(成员方)组成联合体承接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单位就本工程发包专业分包工程(例如幕墙专业分包工程),设计单位是否需要参与专业分包合同签订? 2022-03-01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可自行协商,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专业分包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202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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