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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请领导明确回答
总局领导: 上次向总局领导请教关于机电类设备资料丢失的情况的解决方法,总局领导指示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该文件中的“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这句话看似很明确,但是执行起来很不明确,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以及制造单位都很难理解,对于一个符合要求的设备,究竟如何通过改造来补齐资料?这个总局领导上次没有具体指导。 按照《质检特函〔2016〕1号》的指导,想通过改造来补齐资料的使用单位就必须要找制造单位对设备进行改造,可是参照《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 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 特设局函〔2020〕47号)》可知,改造:是指改变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的结构形式、主要机构形式、主参数的活动。这个文件对改造条件要求的非常高,对于确实有必要改造的设备可以这样进行,但对于一个符合要求的设备,通过这种改造方式来补齐资料是不是有点本末倒置了,检验人员与监察人员以及制造单位都很迷茫,也沟通不出来个解决方法,总局领导可不可以给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谢谢。 总局再次回复:请按照两个文件执行。起重机械监管20年来,法规规范不断完善,关于此事从当初的排查整治就对此问题有要求,期间也有要求,至今仍然存在这样的问题,请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提问:起重机械监管20年来,法规规范不断完善, 也不断在变,很多法规之间不能衔接,执行起来全屏个人理解,理解也各异,问题一直在整治,但是,不是因为整治了,问题就没有了,重复问题还会出现,总局领导能就上次提出的问题给解答吗?而不是用按照文件执行来解答,如果按照文件来执行,个人理解,本来是为了补资料,现在为了补资料而改设备,而且,改造的条件还挺高,本末倒置,这样的文件如何执行?如果我的理解不对,请领导明示,我理解的哪里有问题?谢谢。留言日期:2020-10-0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10 请按照文件执行。
新购买三轮半封闭快递电动车在厂区内运货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拟新购买半封闭三轮快递电动车在厂区内运货,请问此设备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感谢!留言日期:2020-10-0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10 根据你的描述,“三轮半封闭快递电动车”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8座观光车改造为5座观光车+运货箱问题咨询
尊敬的领导: 我们公司有一个8座观光车在厂区内使用,但是目前使用频率很低,为了提高此车的使用率,拟打算将此8座观光车改造为5座观光车+1个运货箱(即将8座观光车后面的3个座位改造成一个运货箱)在厂区内使用,主要用于货物转运,有以下问题咨询: 1.法规是否允许这样的改造? 2.如果允许,这种改造需要有什么资质的公司改造? 3.改造后此5座观光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厂内机动车辆? 4.改造后是否需要注销或者更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留言日期:2020-10-0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10 如改造后只运输货物,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如改造后既有人员乘坐又可同时运输货物,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仍需要符合《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条的要求。
流动式起重机械(轮胎式起重机)
流动式起重机械(轮胎式起重机)现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属于的话是否需要进行登记注册及定期检验,受理检验的机构是哪里?TSG Q7015-2016是否在继续使用?留言日期:2020-10-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09 请你对照2014年颁布实施的《特种设备目录》进行界定。如果你的产品属于特种设备,请你继续查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54号);检验机构在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办理。
起重机改造问题
总局领导: 总局回复:起重机械跨度属于技术参数,不属于结构形式。是不是可以理解为:通过切割主梁减小主梁长度,改变跨度,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增加主梁长度,改变跨度,不属于改造? 还有一个涉及起升机构形式的问题,总局没有回答,是总局也不能明确解释吗?那这样,我们又该如何去执行? 请总局领导负责任的、明确的为我们解答一下,不要避重就轻的回答,以免基层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因为理解不同而执行各异。谢谢!留言日期:2020-09-3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10-09 之前的通知明确,答复也很明确,请你认真学习、理解、研判。涉及的具体问题请与当地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监察机构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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