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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排污权交易是在环评审批阶段落实吗?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我们知道环评的审批阶段和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至少间隔了一个建设期。 那么在环评审批阶段,这些“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的总量仍然和其他排污单位一样的方法平衡总量吗?还是直接排污权交易? 如直接排污权交易,是否和苏政办发〔2017〕115号文冲突(之所以问这个问题,是据我所知省内不少地方在环评审批阶段即要求企业付款完成排污权交易) 如不是,那么环评阶段总量平衡+排污许可证阶段排污权交易,一个项目需要两次总量吗? 或者说,环评阶段是否可以以“企业承诺进行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先不申请总量,待排污许可证申领阶段再进行排污权交易呢? 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 还望领导拨冗解惑。祝领导工作顺利! 提交时间: 2020-11-23 14:59:52
回复日期: 2020-11-27 08:48 内容回复: 您好,苏政发〔2017〕115号、环发〔2014〕197号目前均现行有效,苏政发〔2017〕115号适用于排污权交易的管理,环发〔2014〕197号适用于总量平衡的管理。涉及到具体项目,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总量管理部门认可的允许排放总量(通过排污权或者总量平衡获得)将纳入环评批复文件以及排污许可证内容中,用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企业)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请帮统一助企业培训危废动态管理系统的填报
省厅领导,我建议给我们小微企业做关于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填报培训,我们小企业请不起专业的人员。外面找服务机构费用太高。希望省厅领导能帮我们这些小企业解决点实际困难,谢谢。 提交时间: 2020-11-19 12:04:43
回复日期: 2020-11-24 09:20 内容回复: 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首页有详细的操作手册、培训教材及操作视频教学,可自行下载学习,另外也可拨打免费客服热线:021-62719888进行咨询。
关于水质在线分析仪量程的问题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355-2019)第5项内容关于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中 5.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在规范要求下进行仪器设备选型、量程工作参数设置时,以氨氮为例,以下三者存在矛盾:排放控制标准:污水处理排放控制标准在8(15)mg/L;污水处理厂实际治理工艺运行排放浓度:在0.5mg/L以下;按照HJ355-2019要求,量程应设置在16-24或30-45之间;而氨氮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检出限为0.04mg/L,测定下限为0.016mg/L.测定上限为8mg/L;依据分析方法量程设置越大,测量结果的误差越大。不能真实反馈污水处理厂测量的真实浓度。量程设置为2-3倍是否为合理量程?同时2-3倍量程是否一定要是排放标准的2倍整或者3倍整,可以取排放标准2-3倍中间值吗? 提交时间: 2020-11-18 10:57:01
回复日期: 2020-11-23 12:43 内容回复: 您好: 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5.1.1要求“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9.7的要求进行人工监测。”该条款兼顾保障了水样正常达标排放和水样超标排放时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量程上限设置过低无法保证超标数据的准确性,设置过高则无法保证日常水样数据的准确性,量程设置须按此标准执行。 2、HJ 355-2019标准中未特别注明2-3倍量程必须是整数倍,可以根据水样实际排放浓度和仪器情况选取排放标准2~3倍中间值。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是否所有危废暂存场所均需执行“双人双锁“
省厅相关危废管理文件均明确提出“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的,应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要求,其他非“剧毒”类未有“双人双锁”要求。现在部分专家现场核查时要求所有危废暂存场所均需执行“双人双锁”封闭式管理。如果暂存废机油等易燃、非剧毒危废暂存场所也执行“双人双锁”,当暂存场所内着火时,对第一时间灭火不也会带来障碍吗?请问废油漆桶等非剧毒危废暂存场所是否有必要执行“双人双锁”? 提交时间: 2020-11-18 11:28:07
回复日期: 2020-11-22 13:48 内容回复: 您好,针对您咨询的“危险废物贮存要求”等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您反映的苏环办〔2014〕232号、苏环办〔2019〕149号提及的“废弃剧毒化学品”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经查,该要求来源于《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该《条例》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等均未就所谓“双人双锁”提出过相关要求。 综上,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等文件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进行管理;如涉及剧毒化学品,建议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管理。
危废年产生量非常小,是否可以拼车?
我司在服务的一家单位的危废年产生量只有1吨不到,处置单位运输需要额外单独收取5000元的运输费用,能否与园区内另一家产废单位的危废一起拼车运输处置? 提交时间: 2020-11-13 10:18:58
回复日期: 2020-11-17 16:43 内容回复: 您好,针对您反映的“危险废物可否合并收集处置”等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解决小微企业等产废数量少、管理不规范、转移不及时、处置费用高等突出问题,2019年12月,我们修订并印发了《江苏省危废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方案》(苏环办〔2019〕390号),取消了必须在工业园区内收集等限制条件,将收集对象扩大到整个设区市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时下放了审批权限,直接由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发证。 据了解,已有截至目前我省已有5家试点单位(苏州3家、常州2家)正式投入运行,无锡等地8家集中收集试点项目正在积极推进。您也可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当地危废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建设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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