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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针对江苏省撬装站建设问题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江苏省内,环保部对于企业建设撬装式加油站有哪些要求,进入审批环节需要企业提供哪些资料,或者说企业建设撬装站,环保部的审批流程是什么?谢谢 提交时间: 2020-06-05 16:13:24
回复日期: 2020-06-11 21:05 内容回复: 就您咨询的撬装式加油站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24.加油、加气站”类别管理,“新建、扩建”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肉禽类食品加工项目环评咨询
鸭血经过清洗、搅拌、高温杀毒、成品包装。鸭肠、鹅肠经过清洗、杀毒、成品包装。 提交时间: 2020-06-09 09:06:46
回复日期: 2020-06-11 20:22 内容回复: 就您咨询的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5.屠宰”类别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关于居民楼内电梯噪声监测
尊敬的领导:我是一名第三方环境检测员,当地某小区开发商接到住户投诉,居民楼中的电梯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噪声对住户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由此,开发商委托我们进行检测。我方的检测依据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标准用的是客户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电梯运行周期掐表计约为55秒,我设定的检测时长为1min,检测结果为达标。现在住户认为我方检测时长和评价标准均有问题,我给对方的解释为:一、根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电梯运行具有周期性(约为55秒),因此扣除可能出现的客观因素例如电梯中人为按键时间和面板反应时间,所以我觉得检测时长设为1min是符合标准的。二、根据《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中:《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都是根据《噪声法》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两项标准都不适用于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噪声的评价,《噪声法》也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所以评价标准用的是开发商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我想问的是:一、检测时长是否有问题。二、《住宅设计规范》中没有倍频带声压级的评价标准,但现行的环保标准又都不适用。所以客户提供的《住宅设计规范》可否作为评价标准?望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0-12-25 15:56:54
回复日期: 2020-12-30 16:21 内容回复: 根据《关于居民楼内生活服务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88号文,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噪声法》暂未规定这类噪声适用的环保标准。测量居民楼内为本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如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的监测依据和评价标准,建议参考复函中的要求,通过上述公用设施所有权人与住宅居民进行协商或调解等方式确定。
关于苏环办﹝2015﹞256号有效性的咨询
目前,国家发布了《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2020年688号),原《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是否依然有效,环保竣工验收阶段是否仍需要对照进行分析? 提交时间: 2020-12-25 11:52:47
回复日期: 2020-12-29 08:57 内容回复: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尚未废止。
关于苏环办【2019】390号文中试点收集对象的咨询
在苏环办【2019】390号文中,试点收集对象包含“试点单位所在设区市内年产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这里的10吨是指年产品总量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还是可以是单个危废种类10吨以下?因为在实际当中,部分企业产废种类较多,合计超过10吨,但是单个危废种类却不足10吨,而且在处置过程中有没有处置单位能一次性全部收集处置,像这种情况,试点单位是否可以收集?又有些产废单位某一单个危废种类产生量超过10吨(例如危废污泥),其他危废量又较少的,收集危废污泥的处置单位又不愿意或者没有资质回收的其他少量危废,试点单位是否也可以收集?毕竟文件的颁发是为了解决企业危废处置难的现状,如果像以上两种情形试点单位不能收集,那这类企业危废处置依然需要找几家单位处置,数量小的危废处置成本依然很高,问题依然没能得到解决呀。 提交时间: 2020-12-21 17:50:19
回复日期: 2020-12-25 14:59 内容回复: 您好,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苏环办﹝2019﹞390号文中的试点收集对象包含“试点单位所在设区市内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其中年产量在10吨以下是指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在10吨以下。 根据苏环办﹝2019﹞390号文,试点收集对象包括“试点单位所在设区市内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各类检测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室废物(医疗废物除外);机动车维修机构、加油站等产生的危险废物”。在试点地区范围内,试点收集单位对上述试点收集对象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收集贮存。 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修订完善试点申请条件、收集对象等内容,欢迎您继续关注此项工作。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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