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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信件咨询回复
HBT0220190400500,4月12日提交的咨询,目前尚未处理,请尽快处理回复! 提交时间: 2019-07-09 09:57:12
回复日期: 2019-07-17 10:45 内容回复: 已电话回复,对方表示理解。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环保局工作人员对待市民举报,不予理睬。
我是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居民,我所居住的小区附近有一家饭店,其后厨排风扇噪音太大,经我用专业仪器检测,噪音达到70分贝,已严重影响我的居住休息。所以我拨打本市12345投诉,12345把问题交给区环保局解决。现在清江浦区环保局在未按规范操作,以及我本人未在场的情况下做了检测,不告知我检测的具体数值,只告诉我检测合格,并且其检测相关负责人仅凭想像,告诉我饭店离我房屋比较远,不会对我造成任何影像,我的投诉不成立。现在无论是区环保局,还是市环保局,都对我的投诉不与理睬,并且在12345的官方渠道将我的投诉定性为无理缠访,要求12345无需理睬以及回访。我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无奈花费两万多元做房屋隔音,但是噪音源本身并未得到任何治理。现请求省级单位能够过问此事。 提交时间: 2019-07-11 16:09:49
回复日期: 2019-07-15 15:15 内容回复: 请走投诉举报程序。可打12369进行投诉。
喷砂废砂该如何处理?
我们是一家生产摄像头的公司,镀膜工序时会使用二氧化硅、氧化铝,以及硅铝化合物材料对镜片进行镀膜,镀膜后的基板架(放置镜头用)采用喷砂的形式清洗附着的镀膜材,使用的是一级棕刚玉和白刚玉。我想咨询一下,喷砂清洗后的废弃棕刚玉、白刚玉属不属于危险废物?我查询了国家的危废名录,并不在其中。企业应该如何处理?是作为普通垃圾填埋,还是需要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还请帮忙解答。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8-20 16:19:00
回复日期: 2019-09-05 17:00 内容回复: 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项目环评中进行属性判定。 对于新建项目,若固体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为危险废物;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和报告中。 对已通过环评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发现危险废物属性、产生量、种类等错评等情形,应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有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备案。 请根据以上程序对喷砂废砂开展属性判断工作,如是危废请按照所属类别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
盐都区蟒蛇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管控区范围
苏政发〔2013〕113号规定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陆域范围”,苏政发〔2018〕74号规定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相对应的两岸纵深10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应以哪个文件为准? 提交时间: 2019-08-19 21:00:47
回复日期: 2019-08-30 10:44 内容回复: 两个文件都要执行。 2018年发布的国家级红线区域小,但管控要求更高,两者相互统一。
项目在盐都蟒蛇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级管控区两种标准之间怎么办
项目位于盐都蟒蛇河饮用水水源1800米,苏政发〔2013〕113号规定为:“二级保护区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陆域范围”,苏政发〔2018〕74号规定为:”与二级保护区水域相对应的两岸纵深1000米之间的陆域范围。”苏政发〔2018〕74号是建立在苏政发〔2013〕113号基础上发的文件,地方环保要求以苏政发〔2013〕113号规定执行,那苏政发〔2018〕74号作何解释,苏政发〔2018〕74号不是以苏政发〔2013〕113号为基础,从二级保护区水域和两岸纵深各2000米陆域范围改为1000米的吗?具体应该应以哪个文件为准?能否有个明确的说服力答复??? 提交时间: 2019-08-19 21:05:01
回复日期: 2019-08-30 10:44 内容回复: 两个文件都要执行。 2018年发布的国家级红线区域小,但管控要求更高,两者相互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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