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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光伏行业污水处理工艺含氟污泥的定性
我省光伏行业总体占比领先与其它各省,其污染物包含废气、废水、废渣,其中废水主要含有氟化物,各光伏企业现有治理工艺均采用氯化钙或生石灰进行处理,产生的氟化钙污泥进行定性往往成为各光伏企业环评的一大门槛。各企业付出较大投入后,请第三方进行定性鉴定,一般经处理后,均不属于危险废物。现行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及鉴定体系下,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周期普遍较长。原因主要为进行鉴定时所需样品数量多、采样及检测时间长,一般周期在三个月左右。鉴别周期过长造成企业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出现滞后,而且企业在存放处理等问题上会受制于地方主管部门的,在鉴别的过程中会出现鉴别对象的不合理处置,对环境可能造成危害。同时鉴别结论的认定缺乏灵活性,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技术、市场、政策等多种原因发生一些工艺或原辅料等方面的变更。直接要求企业重新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企业负担重且不科学。 同时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开展过程中涉及到多个部门,各部门之前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致使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开展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环评审批、竣工验收及危险废物鉴定分属不同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如何解决上述矛盾,如何对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介入时间进行明确的定论,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请环保厅能否对光伏行业含氟污泥的鉴定进行详细的规划,减少企业负担,谢谢! 提交时间: 2018-04-02 16:11:32
回复日期: 2018-04-09 08:59 内容回复: 关于光伏行业污水处理工艺含氟污泥定性的回复 刘占兵同志: 您好!您关于《光伏行业污水处理工艺含氟污泥的定性》的咨询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固体废物属性判定及危险特性鉴别的相关技术要求,包括样品数量、样品采集方式、检测分析指标等。 二、2017年10月1日原环保部发布的《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开始施行。考虑到企业实际需求与环境管理现实情况,2018年我厅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将危险废物鉴别结论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有效衔接起来,明确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介入时间及与环评、验收如何衔接。该通知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检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范围及报告中。建设单位须对鉴别结论承担主体责任,委托鉴别的,被委托机构对鉴别结论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规定“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我厅没有权限对鉴定工作拟定相关规划。2017年原环保部公开征求了对《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建议,征求意见稿中将氟化钙污泥列入《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征求意见稿)》。目前《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尚未正式发布,氟化钙污泥的危险特性及后续处置应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执行。 感谢您对江苏环保的关心与支持! 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 2018年4月9日
噪声
茶俺小区离高速路太近,噪声太大,可以安装隔音装置吗? 提交时间: 2018-04-03 09:03:40
回复日期: 2018-04-03 11:22 内容回复: 魏盼:是否安装隔音装置不属环保工作范畴,建议你向交通运输部门咨询。
忘了用户名了怎么办?
您好; 麻烦问一下,我是苏州市克莱尔铝合金升降机械有限公司的 我们公司的环保一企一档的用户名忘了,麻烦告诉一下怎么找回来?因为只有一天了,现在比较晚了,不知道联系谁? 谢谢你的帮助。 提交时间: 2018-03-15 21:44:52
回复日期: 2018-03-28 16:09 内容回复: 您好,如遗忘密码。请通过登录“一企一档”系统登录页面【忘记密码】找回密码,或拨打客服电话0512-62719888咨询办理。
关于比对监测DB 32/T 3944-2020 附录D适用性
尊敬的领导:国标《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HJ 1286—2023)于2023年8月1日实施,8.3条c中“非甲烷总烃参比方法可选用 HJ 38,也可选用国家发布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标准”。江苏地标《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附录D的方法“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是否属于新国标HJ 1286中国家发布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附录D的方法是否还可用于8月1日之后的非甲烷总烃比对监测,并能用于出具比对监测报告。 提交时间: 2023-07-28 10:02:47
回复日期: 2023-08-02 16:5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不属于新国标《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中“国家发布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目前,国家发布的便携式非甲烷总烃监测方法正在征求意见,在便携式非甲烷总烃国家监测标准正式实施前,在某些《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不适用的特殊情况下,在我省范围内可继续使用(DB 32/T 3944-2020)中附录D的方法进行非甲烷总烃的比对监测。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自动监测设备验收
您好,我司是江苏省内一家自动监测设备使用单位,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和《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自动监测设备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检测报告,请问是否必须由第三方的验收机构出具验收报告?是否可以企业邀请具有资质的测试单位进行参数的测量,最后直接以企业的名义来出具验收报告? 提交时间: 2023-07-25 12:32:30
回复日期: 2023-07-31 14:56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暂无相关规定要求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报告的出具单位须为第三方验收单位,贵司可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对验收过程中的参数进行检测,针对相关涉及的参数出具CMA报告,最终可以企业名义出具整体验收报告。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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