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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油性漆改为溶剂型漆的相关问题

现有环评中使用油性漆53t/a,先将其改为高固份的溶剂型漆,该部分总量可在现有批复总量中平衡,满足需求;请问我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管理,编制《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盼复。2024-06-26

网友您好!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油漆种类调整后,使用量不增加、设备不新增,可通过编制《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环境影响分析》、变更排污许可证来完善环保手续。
有组织废气低浓度颗粒物同步双样的采集问题老师:您好!《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中“7.3.8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这句话怎么理解,涉及HJ 836-2017检测的均需采集同步双样作为质控方法?采集同步双样是一个任务或一个批次做一个排气筒的样品采集就可以?如果检测现场不具备同步双样采样条件,企业也无法整改怎么检测?2024-06-24
您好!关于有组织废气低浓度颗粒物同步双样的采集问题,可以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互动交流中的“咨询建言”《咨询关于低浓度颗粒物监测频次要求和现场采集同步双样的问题》的回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附网站回复,供您参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HJ 836低浓度颗粒物采几个样品问题的回复”,《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属于监测方法标准,规范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方法。实际监测工作中,样品的采集数量、频次等还应符合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 836-2017)标准中规定:全程序空白应在每次测量系列过程中进行一次,并保证至少一天一次。任何低于全程序空白增重的样品均无效。并在7.3.8规定,采集同步双样时,每个样品均应采集同步双样,同步双样的采集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10.3.8 测定同步双样时,同步双样的相对偏差应不大于允许的最大相对偏差。同时,10.3.1要求现场采样的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HJ/T397中现场采样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HJ/T397标准13.3.2 (L)要求为保证监测质量,测定低浓度颗粒物宜采用 ISO12141 方法。ISO12141 方法9.6要求每天或者每次系列测量结束后,采集整体空白样品。建议咨询人在监测时,应按照监测对象所执行的排放标准执行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执行。
关于危险废物产生区域收集点的咨询根据苏环办[2021]290号_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在不具备建设贮存场所的情况下,在产废区域设置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临时收集点,分类收集,及时转运。请问此类临时收集点,需不需要立项,文件提到的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是需要进行相关论述还是评价? 2024-06-12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贮存点指HJ 1259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设立贮存点(即上文提到的临时收集点)不需额外立项,但是贮存点建设除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附3-2有关规定。
关于锂电池、固态电池制造项目环评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咨询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电池制造384中铅蓄电池制造;太阳能电池片生产;有电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需要编制报告书,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要编制报告表。现有锂电池制造项目,原辅料中用到NMP(N甲基吡咯烷酮)1000吨,请问这个NMP溶剂属于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吗?应该对照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类别做报告书吗?2024-06-13
NMP(N甲基吡咯烷酮)在锂电池生产中主要作为电池正负极材料的溶剂和电解液,不属于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不需要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及以上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废气在线监测量程选择问题省厅领导好,我司新产品项目废气末端治理计划新上一台配套的废气焚烧炉,焚烧炉排口烟气中 SO2、 NOx、颗粒物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 中 排放标准,其中SO2的浓度排放限值是200mg/m3,但我司焚烧炉排口因前端气源中无(或极低)含硫物质进入,因此环评总中评估的SO2排放浓度很低为3mg/m3,现下在CEMS设施SO2的量程选择上犯难。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原则上量程设定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但据此选择的量程较大,监测设备的允许误差都可能超过环评中评估的排放浓度,请问量程该如何选择。若是采用双量程是否可行,双量程的话较小的量程范围又如何定(小量程选择是否可以低于排放限值),是否有相关要求?烦请专家领导给予明确的解读!2024-06-06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要求“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贵司可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的要求上,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低量程 范围的相关内容,妥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量程。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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