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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有效性问题
关于 江苏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检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等试行或暂行的文件,按照《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38条的规定,目前是否已失效。请确认!另外,省厅有没有公布过目前还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清单? 提交时间: 2023-08-09 16:10:04
回复日期: 2023-08-11 11:17 内容回复: 一、《江苏省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办法(试行)》(苏环规〔2020〕2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苏环规〔2016〕1号)是我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前有效。 二、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厅所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法定主动公开”栏目予以公开。
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
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如何注册,有什么要求么 提交时间: 2023-08-02 16:27:53
回复日期: 2023-08-03 14:38 内容回复: 百度搜索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点击“政务服务入口”,第一个即为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管理系统,在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在线注册”,按照提示输入对应信息即可完成注册,之后需与企业进行绑定,请准备好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届时会需要上传。
关于《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控设备的量程:“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 23 倍”。但生态环境部2021年10月22日环办执法[2021] 484号文《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附件2中要求:“颗粒物或气态污染物执行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测试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制的1.5~2倍”。江苏省地标和国标是否冲突,具体执行时按哪个文件执行。谢谢!2024-05-06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要求“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两者要求并无冲突,《管理办法》未规定双量程或多量程具体限值,主要是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自动监测设备应考虑工况等实情,不应出现因量程设置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 贵司可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的要求上,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相关内容,妥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量程。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放置位置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中规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采用立式固定方式固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厂区门口醒目位置,请问将其放置在厂区内门口还是厂区外门口,还是两种放置位置都可以?2024-07-01

您好,根据《关于印发“十四五”江苏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21]304号),应在厂区门口外显著位置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确保做好对社会公开。
关于实验室废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咨询

尊敬的领导:我单位是一家农药生产企业,配套建设实验室用于产品检测、日常研发工作。目前,实验室废气经收集处理后统一排放。根据苏环发[2021]3号_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要求,风量超过10000立方以上的化工企业涉及VOCS排放的排口需安装在线监测装置。我单位实验室排放口不属于工艺排放口,且仅在实验期间排放废气,排放量很小。这种情况下是否仍然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请予指导,谢谢!2024-06-30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江苏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苏环办〔2018〕148号)规定,“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的化工企业”应纳入VOCs排放重点管控企业名单,开展VOCs在线监测。《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七条明确,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贵实验室属于化工企业单位的产品研发环节,企业单位在地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中,且VOCs治理设施排风量在10000m3/h及以上,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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