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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验收中关于未检出与总量核算问题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验收中某个大气环境污染因子未检出,若以上述方法计算出的排放速率算其排放量,则超出环评中核定的排放量,请问对于未检出的因子,验收总量核算时,排放量可以按“0”来计算吗? 提交时间: 2023-02-04 16:32:13
回复日期 :2023-02-09 16:51 内容回复: 你好,验收中某个大气污染物浓度低于方法检出限时,关于排放量的计算问题,在现行的国标方法中未作统一规定。建议在开展验收总量核算时,参照标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中“附件五 数据处理方法”执行,若样品浓度低于监测方法检出限时,则该监测数据应标明未检出,并以1/2最低检出限报出,同时用该数值参加统计计算。
固定污染源烟气管道为矩形时,截面积如何计算
根据HJ-2017中7.12.2的要求,对于矩形烟道需按公式转化为当量直径确定检测口位置,那么计算烟气截面积时,是否按当量直径还是边长相乘计算?? 提交时间: 2023-07-13 08:51:40
回复日期: 2023-07-18 16:02 内容回复: 您好,当量直径是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时对采样位置的规定,如《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要求,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当固定污染源烟气管道为矩形时,管道处于水平状态,测点烟气截面积=烟道宽度×烟道高度。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分期建设项目的环评是否有五年有效期的限制
分期建设的环评经过批准,第一期已经建设投产,现在打算建第二期,但是环评是在2015年批准的,现在开工二期环评是否需要重新审核?还是直接按照原环评开建即可? 提交时间: 2023-07-14 19:28:33
回复日期: 2023-07-18 09:48 内容回复: 您好!若二期项目建设内容未超出原环评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本项目二期工程不需另行开展环评审批工作。
气在线调试报告的相关问题
您好,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中第八章现场调试检测8.6中NMHC-CEMS准确度检测,要求参比方法与NMHC-CEMS同步测量,每天9对有效数据,连续3天。请问这个准确度的调试检测报告必须是有资质的机构出具CMA报告吗? 提交时间: 2023-07-07 15:45:20
回复日期: 2023-07-11 17:2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 3944-2020)中要求编制的调试检测报告是在现场技术验收之前,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对所装仪器现场性能进行调试检测并出具的报告,无需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采样并出具,但应严格执行(DB32/T 3944-2020)中调试检测报告的编制步骤和要求,出具符合相应技术性能要求的调试检测结果。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国排申领问题
该企业主行业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较多的危险废液,为降低环境风险增加了废液固化蒸馏设施,将危险废液浓缩后再进行委外处置。最新一期环评中将该设施划分到“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行业类别中,主行业仍为“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国排申领过程中是否已该设备行业进行管理 提交时间: 2023-07-05 14:48:37
回复日期: 2023-07-11 08:55 内容回复: 你好,根据描述:1.若企业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废液固化蒸馏设施作为主要生产设施之一,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03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企业仅处理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无需对照此项判断管理类别。按照企业主行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判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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