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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行业排污许可类别问题
请问部长:用一般固废和水泥等原料混合后,通过液压成型砖(不涉及烧结工艺)的企业,排污申报时,行业类别是否涉及四十五、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77。 提交时间: 2022-09-01 11:23:36
回复日期: 2022-09-06 14:20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提供的相关信息,初步判断,行业类别属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其他行业涉及环境治理业 772。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鉴于您企业不是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建议对照序号6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的要求,判断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
对于锅炉烟气中硫酸雾浓度的折算问题
我司在对一热电厂锅炉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为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DB 32 4041-2021,因锅炉烟气中涉及含氧量折算的问题,但该标准中未提到燃烧废气的基准含氧量折算问题,请问在用该标准进行评价时是不是可以不进行折算。若需折算又应该依据什么进行? 提交时间: 2022-08-30 09:54:06
回复日期: 2022-08-31 13:42 内容回复: 关于“锅炉烟气中硫酸雾浓度的折算问题”的回复意见 问题: 对电厂锅炉进行检测时,检测项目为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 4041-2021,因锅炉烟气中涉及含氧量折算问题,是否需要进行折算,折算依据什么。 回答: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排放标准,行业标准应优先综合排放标准。如对电厂锅炉监测应优先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8-2021)。该文件适用范围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该标准“6达标判定要求”,规定了达标判定时要进行折算。《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6.3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排放速率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因此,涉及含氧量是否需要折算,请核查环评批复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硫酸雾浓度是引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 4041-2021)中浓度限值,还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 4041-2021)标准。
废气废水在线监测站房设置问题
1、请问废气、废水在线监测站房,在满足面积、供电等其他要求前提下,可以将废气废水在线监测机柜放在一个房间内,共用一个站房吗?还是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站房需分别单独设置呢?2、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T3944-2020)要求,“6.1 应为 NMHC-CEMS 提供独立站房”,那么NMHC在线监测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需分别设置站房?NMHC一个站房,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个站房?NMHC、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这些大气污染物是否可以共用一个站房呢? 提交时间: 2022-08-25 12:39:27
回复日期: 2022-08-30 15:34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站房的设置,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详见5.3站房建设,要求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应建有专用监测站房,与采样点距离小于50m,并对站房室内环境及其他方面有相关特定技术要求。 空气污染源在线监测站房的设置,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详见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站房的要求,要求应为室外CEMS提供独立站房,与采样点距离原则上不超过70m,并对站房室内环境及其他方面有不同于水质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特定技术要求。 若单个站房可同时满足水气在线监测设备采样距离要求,在面积,供电等情况均满足,且同一站房内做好物理隔断,分成两个单独的房间,并分别满足水气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特定环境要求的情况下,可共用一个站房,但不可将水气在线监测设备的机柜放在一个房间内。 CEMS(HMHC)设备和CEMS(颗粒物、SO2、NOX)设备站房的设置,应按照(DB32/T3944-2020)和(HJ 75-2017)要求,该两个规范均要求为在线监测设施提供单独站房,但规范中对室内环境及相关特定技术标准基本一致,在同时同时满足CEMS(HMHC)设备和CEMS(颗粒物、SO2、NOX)设备采样距离要求的情况下,可使用一个站房。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涉VOCs排口自行监测风量大于10000的是否要安装在线监测
领导好!我们公司有部分涉VOCs的排口自行监测时监测的风量大于10000,具体是因为该排口风量是由几个治理设施处理废气之后共同通过此排口排出的,这种情况下排口是否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提交时间: 2022-08-26 16:04:13
回复日期: 2022-08-30 15:34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经沟通,贵公司属于化工行业,且根据您的留言,单排放口排放量虽然由多个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废气之后的合计,但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1万立方米,所以需要在该总排口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在线数据异常标记的问题
尊敬的生态环境厅领导,最近收到本地环保部门《江苏省平台自动监控操作手册》,第一部分关于废水超标情况的标注时间限为事发3小时内,废气的并没有给出标注时间限制而是以次数为限制(第三次发生超标前),这与2021年11月江苏省厅发布的《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 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一些不一样的,个人理解因为在线故障引起数据显示超标需要在12小时内标注。这样一个要求3小时,一个要求12小时。请问怎么理解和执行,对于企业条理清晰且确实可行,非常感谢。 提交时间: 2022-08-22 17:22:29
回复日期: 2022-08-26 17:26 内容回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第八条和《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十九条均明确要求“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或运维单位应当负责查明原因,及时检修,并在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故贵单位应按照要求执行。 地方环保部门《江苏省平台自动监控操作手册》标记时效严于上述办法要求是为了更加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恢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鼓励贵单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执行更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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