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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CEMS在线监测设备颗粒物监测仪
专家、领导你好: 我是一家江苏省本地一家环保技术服务公司,主要从事污染源CEMS、VOCs现场运维工作; 我们目前现场运营维护中,有个企业,现在安装的一台颗粒物监测仪,品牌是安荣信(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型号 LSS2004型;监测方法是采用的是激光后向散射法;现场监测平台上配备的是一台鼓风机(无锡益达XGB-8型),进行镜片吹扫; 想咨询一下领导、专家,这种后散颗粒物监测仪配备的吹扫风机,会把空气带入烟囱中,是否存在空气稀释问题,这边现场应该如何整改较为妥当;谢谢; 提交时间: 2022-09-18 18:31:59
回复日期 :2022-09-22 15:2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7.1.2具体要求”,CEMS的采样孔和采样平台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道和烟道负压区域,确保采集样品的代表性,颗粒物CEMS安装在其他气体污染物CEMS的下游处,需保持一定距离。同时正常镜片吹扫用气量很小。若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安装操作,几乎不存在空气稀释的问题。请对照(HJ-75 2017)标准检查现场安装情况,对不符合规范的地方进行相应整改。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排污许可执行月报相关
原因:近期环保局检查时,提出企业 排污许可月报填报污染物排放量除了有许可量的污染物外(颗粒物、SO2、NOX、VOCs),还需将许可证未许可排放量的因子计算排放量并填入执行报告,不能有/。法规要求:根据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及省厅2021年3月省厅对企业培训《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填报讲解-李娜》,排污许可证未有许可排放量的因子无需填报月报,可填入/。现状情况:排污许可月报如需填报未许可排放量,部分因子(如林格曼黑度)等无法计算排放量,无法填报。另部分特征因子原为每季度或每半年检测,如需按照环保局要求计算排放量,则必须安排在季度第1个月检测,会增大第三方检测单位及企业的工作。此条缺失明显与法规标准要求及省厅培训要求相反,且部分因子无法按照填报,企业是否需要按照环保局要求执行。 提交时间: 2022-09-16 14:42:45
回复日期: 2022-09-22 09:55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根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表F.14 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报表备注信息“如排污许可证未许可排放量,可不填。”建议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要求,涉及未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在执行报告中可不填报实际排放量。
咨询《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1. 办法第九条(一)规定“排污单位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监测因子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其中,燃料为天然气的可以不监控二氧化硫、颗粒物;”请问高度超过45米的非燃烧/焚烧类高架源,排放因子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是否也应包含上述监测因子?2. 办法第八条(二)“监测因子排放浓度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中的“长期低于”怎样界定?3. 对于间歇性污染源,可能在运行时符合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要求,但是年运行时数非常低(如仅在开停车阶段使用),是否也需要安装在线监测? 提交时间: 2022-09-09 12:26:08
回复日期: 2022-09-14 10:26 内容回复: 贵公司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应当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 1、若上述均无要求,且贵公司原辅料、生产工艺等过程均无以上污染物因子产生,可不监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2、贵公司根据上述相关要求的时间和频次开展的自行监测(提供CMA报告),相关部门组织的监督监测、执法检查监测等结果显示近2年内监测因子均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的视为“长期低于”可用仪器检出限; 3、贵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若年运行时数非常低,长期处于停运状态,可依据相关规定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并按要求在省、市平台标记。
乳液低 VOCs 含量的界定
建设项目使用乳液在滤布上进行涂层烘干,乳液中PVC树脂乳液固份含量64.3%(溶剂含量35.7%,溶剂含量为428.6g/L), 环氧树脂乳液乳液固份含量64.3%(溶剂含量为35.7%,溶剂含量为428.6g/L), 有机硅塑料树脂乳液固份含量为78.54%(溶剂含量为21.46%,溶剂含量为257.1g/L),对照“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定义为:“施工状态下涂料产品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质量符合本标准相应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要求的涂料产品。 涂料底漆、中涂VOC限值第一阶段≤540g/L,第二阶段≤490g/L,面漆、清漆VOC限值第一阶段≤550g/L,第二阶段≤500g/L ”,本项目使用的乳液VOCs含量均小于490g/L,符合的“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要求;但经专家认证要参考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 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用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按此可判定低 VOCs 含量的材料为低于10%。本项目PVC 树脂乳液、有机硅塑料树脂乳液、环氧树脂乳液 VOCs 含量均超过10%,不符合低 VOCs 含量的定义要求。 想征询环保厅的意见,乳液低 VOCs 含量的界定参考哪条文件执行。 提交时间: 2022-09-06 11:39:05
回复日期: 2022-09-09 17:12 内容回复: 您好,该项目乳液不适用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目前尚无标准界定乳液是否为低VOCs含量。
VOCs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四)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同时,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药制造工业》,危废贮存仓库的非甲烷总烃应按季度开展自行监测,未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请问,我公司有危废贮存仓库排气筒环评设计风量大于3万立方米,是否需要安装非甲烷自动监控设备? 提交时间: 2022-09-06 08:12:21
回复日期: 2022-09-09 16:10 内容回复: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污染物自动监测因子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指南及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四)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故贵公司应当按要求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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