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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你好,关于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第四条完善业绩认定方式中的A级和B级工程项目是否有一个界定标准?如何去界定这个AB级?2、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这个业绩指标真实性指的是哪些?还是说需要走主管部门出一个业绩证明?2023-11-08
1、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A级,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业绩项目数据等级可标为B级。 2、2024年1月1日前,可由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业绩核查意见。2023-11-29
企业自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是否属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的城镇污水处理费?2024-03-29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企业自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自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向其他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的污水处服务理费,不属于城镇污水处理费范畴。2024-04-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12.29日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通知",通知附件里面个人业绩里新增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这两项信息,想请问之前已竣工并登记在四库一平台网站里的项目是否会显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如不显示,是否可以补录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2024-04-01
已竣工并登记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项目,在新增的“个人业绩技术指标”表上不会显示其相关信息,如需录入可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024-04-12
住建部在2023年9月21日发布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建城规【2023】4号),我司在研读中发现第六条第一款描述容易存在误判的可能,烦请予以解答。  《判定标准》: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 第5.1.6 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2.疑问:在管道投影正上方形成的占压判定为重大隐患不存在误判问题,但是依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2021)第5.1.6的最小保护范围要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未在管道投影正上方,但是在最小保护范围内时,是否判定为重大隐患?  保护范围是区间,占压属于特定状态,占压状态发生时,肯定在管道保护范围内,而保护范围内不一定是对管道形成了实质状态的占压。因此,在保护范围内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都判定为重大隐患,还是必须在管道正上方的实质性占压才判定为重大隐患。例如:(1)管线埋设于大棚等有顶、多面通风的架空结构下方,无实质性占压,是否属于重大隐患?(2)若构筑物有基础,且结构基础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属于重大隐患?(3)庭院中低压管道距建筑外墙0.3m,处于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属于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的判定至关重要,希望贵部予以解答。2024-01-15
一、本条款制定依据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占压地下燃气管线,极易造成燃气管线变形破裂,发生燃气泄漏。泄漏的燃气容易进入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下设施,酿成重大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稳定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空间上的侵占也不利于对地下管线的巡查、保护和维修。  三、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若不造成前述第二条后果,经规范的安全评估认定,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但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属于违反相关规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设,应列入隐患清单进行整改。  四、《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十条规定:“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在工作中,同样应严格执行该条规定。2024-01-23
目前很多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自身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因项目紧急,短期内自身招聘不到合适的安全管理人员,那么会通过第三方安全机构借调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现场安全人员紧缺的问题,请问这样的做法是否合规?2023-12-28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六条规定,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其中,“安管人员”应当受聘于承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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