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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电梯井道下方空间的疑问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 根据井道下方空间的防护B”。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 现场情况是电梯底坑在一层,井道下方有负一层和负二层,按照检规要求已经在缓冲器底部的负一层安装了延伸到坚固地面(力不小于5KN/㎡的要求)的实心桩墩,负一层地面也达到荷载要求并且增加实心桩墩,那么负二层是否还需要架设实心墩? 另外第二个问题《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7年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中的附件E;将3.16项的检验内容与要求调整为:“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此修改单提出的变更只是针对斜行电梯还是垂直电梯也同样适用?现场检验人员要求我们在垂直电梯上必须增加对重安全钳,是否合理(现场井道下方已经安装了实心桩墩)留言日期:2021-01-1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15 一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2号修改单)第3.16项已明确,“如果井道下方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应当将对重缓冲器安装于(或者平衡重运行区域下面是)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或者在对重(平衡重)上装设安全钳”;二是《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3号修改单中的附件E已明确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中的斜行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请问《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是否已作废
尊敬的总局领导: 请问《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是否已作废? 如未作废,那375号文中规定的“以电动葫芦作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只能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或等于10t的工况,其配置等要求,必须达到上述第一条(三)中改造后的基本技术条件及相应要求,其中电动葫芦的工作级别要求由M5级(含M5级)以上提高到M6级(含M6级)以上”; 而TSG Q7016-2016中第C1.3.1又有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5t,小于等于16t的内容; 那么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是否允许采用大于10t,且小于等于16t之间的额定起重量。留言日期:2021-01-15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15 《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已经作废。你所提事项,应在单位许可证范围内,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执行。
咨询以公司名义发函的渠道
市监领导: 我公司有关于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执行疑问想以公司名义发函,请求贵局领导帮忙解释,特向领导咨询一个邮寄函件渠道与收件信息。留言日期:2021-01-11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15 咨询事项请在留言中提出。如果行正式函件,请你们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必要时地方市场监管局将按照行文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请示。
关于导轨升降平台
总局领导您好 我单位准备安装一台导轨升降平台(起重量50T,起升高度40m)用于地 铁出土,因该设备起重量较大想咨询以下问题:1该设备出厂是否需要型式试验。2;是否需要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流程进行安装告知和监督检验。留言日期:2021-01-1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14 首先,请你对照《特种设备目录》自行界定一下该设备是否属于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的产品。界定之后再说你所提问题。
集装箱堆高机生产资质要求
按照2014年第114号公告特种设备目录里已无集装箱堆高机。我司原取得的工业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证也按总局要求不再延续。 目前在堆高机实际投标过程中许多单位还要求我司提供相应的制造许可证。望解答,1.目前集装箱堆高机是否还属于特种设备;2.是否需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留言日期:2021-01-1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1-01-14 目前集装箱堆高机不属于特种设备,无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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