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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江苏何时细化“针对塑料物理破碎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咨询: 请问只是把塑料物理破碎成颗粒,不会对水源和空气造成任何污染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吗?请问江苏省何时会出台细化的“针对塑料物理破碎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相关环保政策?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今年4月15日已经发文明确: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仅分拣或破碎的企业不用办理环评手续!因为分拣、破碎都是些物理加工,本身就不产生什么污染。广东这次优化完善塑料破碎相关政策也符合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提交时间: 2020-05-12 22:08:06
回复日期: 2020-05-17 11:24 内容回复: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类型。目前,我省暂无出台“针对塑料物理破碎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相关政策计划,感谢您对江苏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
企业负责人环保执业能力培训及考核
根据苏办(2019)96号《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环保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执业能力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不少于16学时 的相关岗位技术再培训。”请问目前有相关执业能力培训考核的组织吗?如何申请报名? 提交时间: 2020-05-13 16:06:47
回复日期: 2020-05-15 17:25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回答如下: 目前,我厅按照《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要求,已制定相关培训计划,年内,如疫情条件允许,将以通知(内含报名程序)形式下达各地,并由各地生态环境局通知各有关企业。如果,受疫情影响,难以组织现场培训,将建议由厅各业务处室下半年启动视频培训。我厅执业能力培训不发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相关问题请咨询应急管理部门,谢谢。
危废产生单位的视频监控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事宜
①省厅于2019年9月下发了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第5页“(九)规范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中要求企业安装危废视频监控,“并与中控室联网”,未提到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②我公司年产生危废100吨左右,2012年11月常州市新北区常新环【2012】34号文件明确要求我司安装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我司已按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环保部门联网;③因苏环办【2019】327号文件未提及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我司将老摄像头升级后是否可以断开与环保部门的联网,接入企业自己的中控平台,进行自我管控? 提交时间: 2020-05-13 11:10:00
回复日期 :2020-05-15 08:35 内容回复: 您好,327号文件是在原有危险废物监管措施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对企业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如要求企业对出入口等关键位置按照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监控布设,并与中控室联网),与此前文件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管理要求并不冲突。 具体到您咨询的有关情况,对关键位置监控布设、与中控室联网等方面要求请按327号文件落实;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等要求请按属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炼化项目固定排放源在线监测因子的选择问题
1.盛虹炼化一体化项目根据环评要求梳理出废气、废水在线监测因子和点位,已批复环评中主要监测因子为氮氧化物。是因为燃用的脱硫干气,燃烧后不会生成二氧化硫和烟尘以及有机物。现向贵厅咨询在线监测仪表安装时是执行环评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还是要添加监测因子,是否有必要将手工监测因子也列为在线监测因子(具体详见附表)。我司考虑最好一次完成建设,避免将来返工。2.请贵厅明确我司在线监控数据与是与省还是市平台联网? 提交时间: 2020-05-12 16:48:09
回复日期: 2020-05-14 10:55 内容回复: 您好,关于我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最新要求,具体可查询《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48号文件。此外,国家已发布石油炼化及石油化学两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以您提及的加热炉烟气为例,技术指南已明确加热炉功率14MW以上且采用净化干气的,对氮氧化物实施自动监测,对二氧化硫、颗粒物按季度实施手工监测。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有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鉴于你公司项目情况较为复杂,建议会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采取专家论证形式“一厂一策”确定自动监测安装技术方案。 关于自动监控数据联网要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已实现三级联网。此外,企业获得排污许可证并确定自行监测方案后,应当在江苏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填报自动监测信息和手工监测数据,发布年度自行监测报告。
餐饮业专用烟道的规范设置标准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款(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该条款中餐饮业专用烟道规范设置是依据什么标准?是否有文件解释?专用烟道的排放口是否有相应标准?是否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提交时间: 2020-05-08 12:05:22
回复日期: 2020-05-09 14:36 内容回复: 您好,饮食业专用烟道规范设施参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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