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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环保应急预案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企业编制环保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修篇的政策、要求。 提交时间: 2019-04-02 14:35:02
回复日期: 2019-04-12 09:33 内容回复: 目前,企业应急预案的管理文件包括了《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指南》、《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办法》等文件,您可以到生态环境部网站上进行搜索查询。
电话02552741543 自称江苏省环保厅工作人员反复来电
电话02552741543 自称江苏省环保厅工作人员反复来电,要求参加相关活动,现咨询真伪,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4-10 09:48:55
回复日期: 2019-04-11 21:20 内容回复: 此电话并非我厅机关电话。
如何在环保信用平台上签订企业负责人环保承诺书
我公司收到常州市溧阳生态环境局“关于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分值调整的通知”,通知的最后提醒“在平台上签订企业负责人环保承诺书可加一分”,并要求单位安排专人及时登录环保信用平台咨询更新信息,同时给出了环保信用评价网的网址“http://hbt.jiangsu.gov.cn”。我想请问,如何在平台上签订企业负责人环保承诺书?能否告知具体操作步骤? 提交时间: 2019-07-13 10:32:56
回复日期: 2019-08-14 10:29 内容回复: 您好,请登录我厅官方网站“业务系统—污染源一企一档”,将承诺书扫描成图片格式后上传提交。您可以通过位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http://hbt.jiangsu.gov.cn/)的“信息公开—环保信用”栏目下载企业端操作手册。您在环保信用评价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加入环保信用企业客服qq群(群号895069472)咨询。
目前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需要资质吗
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 我们是一家环境咨询服务机构,具有一定数量的环评工程师和清洁生产审核师,但我公司不在省厅2015年发布的《江苏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行业分类表》(2015年4月)名录中。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发布了《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令第38号),该《办法》于2016年7月1日施行。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最新的要求,企业可自行开展清洁生产,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调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但未对此类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提出要求。 现特请示省生态环境厅:我们作为一家具有一定数量的环评工程师和清洁生产审核师的咨询服务机构,是否可以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盼复!感谢! 提交时间: 2019-07-12 17:46:49
回复日期: 2019-08-14 09:57 内容回复: 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 环保部令 2016年第38号)第四章 第十六条 规定: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二)具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四)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如你单位具备以上条件,可以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排污总量与排污许可证相关问题
领导好!我县2017年审批了一家危险废物处置(含焚烧和填埋)企业,当时按省、市环保部门要求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了排污权,领取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近日,另一家危险废物处置(焚烧)企业技改扩能,新上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新增了排污总量,该企业认为环办(2014)197号《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项目审批及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不需要以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条件。我们认为苏政办发〔2017〕115号,《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以及现有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污权基础上新增排污权,通过交易取得。该文并没有将危险废物处置、综合利用排除在外,《固废法》第八十八条,处置仅包括焚烧和填埋,不包括利用。环保部门在执行政策一般是按照从严、从新的。请问: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行业合法经营是否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污染物排污总量? 提交时间: 2019-07-09 10:50:32
回复日期: 2019-08-14 09:31 内容回复: 一是关于总量平衡。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部分行业除外),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办法,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不纳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在办理环评审批时需要的总量指标暂不需要开展总量平衡和替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都将环评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之一,未直接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前置。 二是关于排污权交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规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属于重点管理行业,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15号)要求,新、改、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应当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是关于固体废物处置和利用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固体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固体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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