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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排污许可证申请监测因子
一家公司做汽车零部件的涂装工艺,环评和验收(2013年完成)的时候,写排气筒废气考核因子是颗粒物、甲苯和甲酸甲酯,现在我们申请排污证,写自行监测的时候,发现甲酸甲酯没有检测方法,咨询其他第三方检测机构也都不能测(验收的时候环保局委托一家单位测的,但是没有提供方法,而且现在问这个机构也不给测了),请问我们怎么填写?要不要把甲酸甲酯写上?后期怎么监测还是不用测?另外,一共是6根排气筒,都是喷涂线的,自行监测是每一根排气筒都要测吗?还是可以选几根做? 提交时间: 2019-02-22 16:09:15
回复日期: 2019-04-07 09:44 内容回复: 关于排污许可证申请,对于目前暂无检测方法环境标准的污染物因子,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暂不填报,后续等相应的检测方法发布后,通过延续许可证或变更许可证的方式补充相应的污染物因子浓度和总量要求。关于自行监测,目前重点行业均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于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尚未发布的,适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网址:http://kjs.mee.gov.cn/hjbhbz/bzwb/shjbh/xgbzh/201705/t20170511_413871.shtml)。关于具体排放口的监测点位设置、污染因子、监测频次等问题,建议对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具体要求执行。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如何取得?
请问,经营性危险废物运输单位需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如何申请取得? 提交时间: 2019-02-22 11:13:35
回复日期: 2019-04-02 09:52 内容回复: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主管部门为交通部门,请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咨询。
沾染危险废物的容器可否由生产者直接回收?
领导,您好!请问,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可否交于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原生产者直接回收? 提交时间: 2019-02-12 13:29:17
回复日期: 2019-04-02 09:51 内容回复: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17)6.1条,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或者在产生点经过修复和加工后满足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并且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又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HW49,900-041-49),只有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才是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请贵司对照上述要求合法合规处置沾染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
关于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验收的处罚和重新验收的咨询
2013年投资兴建的生产企业,当时已领取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手续。该企业当年已投产,实现销售和开票并一直生产至今。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其主要生产设备,工艺和环保措施发生变化。企业违法行为是否可界定为“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和未验先投”两项?是否应该对照环保部“环办环评《2018》18号”文件精神:按“法工委复《2007》2号”规定,依照2003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和1998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处罚后企业主动补办环评手续,相关部门是否应当受理? 提交时间: 2019-02-25 14:31:42
回复日期: 2019-04-01 09:06 内容回复: 关于环评手续处罚事宜,建议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设单位在履行处罚后,主动补办环评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受理其环评申请。
关于在役装置拆除
你好:由于公司业务转型发展的需要,我司拟拆除厂区内的现役化工装置,新建新项目,请问:在拆除现役化工装置方面,环保上有什么具体的规范和要求需要 执行吗?拆除需要进行哪些业务申请或需要执行哪些业务?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2-20 09:16:33
回复日期: 2019-04-01 09:01 内容回复: 从环境管理角度,建议在拟建项目环评中明确拟拆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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