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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水性漆生产使用过程中洗罐产生的漆渣是不是危险废物?
水性漆生产使用过程中洗罐产生的漆渣是不是危险废物?应该如何合规处置? 提交时间: 2018-10-09 08:41:18
回复日期: 2018-11-16 17:28 内容回复: 请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要求的通知》(苏环办【2018】18号)要求,根据项目进行阶段判断,“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固废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直接判定,不得提出鉴别要求。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未列入的固体废物,通过分析工艺流程、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后仍不能判定属性,要求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确认属性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给出详细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方案建议,明确监测指标和采样数量、频次等。对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
江苏省有色烟羽治理标准的相关问题
您好,我想查询江苏省盐城市的“有色烟羽治理标准”。 提交时间: 2018-09-11 15:56:29
回复日期: 2018-11-14 14:09 内容回复: 国家污染排放标准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可在我厅 网站科技标准栏目查询。
《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
请问,《江苏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这个文件哪里有下载?我一直查不到,能否发我邮箱一份?万分感谢 提交时间: 2018-08-28 17:20:55
回复日期: 2018-11-14 13:37 内容回复: 已电话回复。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5条疑问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15条“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三十米。”疑问一:餐饮店铺是否属于上述的公共服务设施?疑问二:如餐饮店铺排烟口属于上述公共服务设施,那三十米的距离指的是餐饮店铺的建筑边线与居民住宅的间距,还是指餐饮产生噪声的排烟口与居民住宅的间距? 提交时间: 2018-09-26 14:38:31
回复日期: 2018-11-08 14:33 内容回复: 答: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餐饮项目,应当遵守《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三十米距离”宜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即“噪声污染源”)所在房间的墙体为起算边界。
省内有哪些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
通过省环保厅网站无法查询省内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名录,请告知,谢谢! 提交时间: 2018-08-18 10:55:07
回复日期: 2018-11-08 09:38 内容回复: 根据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管理。江苏省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包括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司法厅归口管理。查询江苏省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请登录江苏省司法厅官网,进入该网“公共服务”栏目下“司法鉴定名册”栏,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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