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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在线监测问题
领导,江苏省只要求VOCs风量大于10000的要求安装VOC在线监测,(新的直燃式废气焚烧炉(TO炉)环评中描述设计风量是15000m3/h, 但我们的TO炉依据专项化学品排污许可证指南,属于一般排放口,实际检测的风量在5000m3/h,环评中没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请问我公司需要装在线VOC和在线CEMS吗?如果需要安装,请问该在线设备需要和市级环保局平台联网,还是省级环保平台联网? 提交时间: 2023-05-06 10:49:32
回复日期: 2023-05-11 14:18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涉及的排放量均为设计排放量,根据您的留言,贵司属化工行业,废气焚烧炉设计风量为1.5万立方米,需按规定安装VOC在线监测设备。至于是否需安装其他CEMS在线监测设备,请对照《管理办法》第七条,自查本单位是否需要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上述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安装后均需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采用数采仪直传方式与省、市平台联网,数采仪应符合HJ 212最新标准。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检测点位设置相关
您好,臭气浓度无组织检测是采集4个下风向样品还是采集1个上风向参照点,3个下风向监控点样品 提交时间: 2023-05-05 14:06:27
回复日期: 2023-05-09 18:32 内容回复: 你好,臭气浓度无组织监测应参照标准《环境空气和废气 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HJ 1262-2022)执行,在进行无组织排放源恶臭监测采样时,应对风向和风速进行监测,应在下风向周界布设监测点位,一般设置3个点位,根据风向变化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监测点位。
关于总量核算时污染源强计算采用系数法时的选择依据认定问题
尊敬的领导:自从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后,环评和审批过程中绝大部分污染源强的计算都默认采用了该手册中的系数,有些行业的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与一些国外经验系数相比,数值要大很多,采用不同系数计算会导致污染物的排放量会相差数量级的,对于二污普系数偏大这种情况,不少环评评审的专家也都各执一词,看法不同,请问这种情况对于系数的选取有优先选择的要求么? 提交时间: 2023-04-25 13:41:43
回复日期: 2023-04-28 15:33 内容回复: 您好,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目前,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优先选择《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24号)。根据《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HJ 772-2022)对没有对应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的,选择具有相似、相近生产工艺和排污特点的产排污系数或排放因子。
关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相关问题
1、cod消解时间10分钟如比对验收合格并经环保局备案,可否认作正常运行,计算得出的全年总量可否认为是真实有效;2、设备验收完成后因某种原因需要对参数进行变更(消解时间10分钟变更为15分钟),参数变更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设备进行验收,验收结束后进行备案,环保部门是否需要给出具体意见或盖章同意。《江苏省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只要求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3、HJ353-2019技术规范要求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设施,使用符合实验要求的用水清洗仪器及有关装置。按照规范要求站房内配置水龙头、排水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提交时间: 2023-04-22 10:08:27
回复日期 :2023-04-27 14:53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1、COD在线监测需确保消解完全,满足后续检测需要。若COD在线监测设备根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355-2019)要求验收合格,比对试验结果满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中有效数据的判别要求,其产生的数据可视为有效数据,再按照《江苏省工业源排放总量统计实施方案(试行)》中的技术要求使用有效数据进行总量核算,则可认为计算出的总量真实有效;2、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参数变更重新验收后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即可,若符合规定,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无需出具意见或盖章同意;3、按照《HJ353-2019》要求,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合格的给、排水装置,至于给、排水装置的具体类型,目前暂无相关规范明确给、排水装置的类型不能为水龙头和排水池。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异地施工放射源备案流程
因石油测井需办理异地用源手续,现需进行异地用源备案,不清楚相关流程和办理途径。 提交时间: 2023-04-23 11:02:32
回复日期: 2023-04-25 17:54 内容回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附件中第13条规定“辖区内同位素跨省转移备案和注销确认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等工作程序和规范的通知》(苏环规〔2019〕4号)附件6“外省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入省作业,须于活动实施前10日到我省作业地所属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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