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50014332 / 18912631321 / 13308627502(武汉)

互动问答

咨询关于铝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环评类别
尊敬的厅领导: 我公司是一家废铝综合利用企业,2020年6月建成投产年产10万吨再生铝项目。根据已批复的环评,产生的铝灰需经鉴别后按要求处置。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我公司铝灰明确被列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321-026-48)。目前我公司铝灰渣产生量达5000余吨,目前省内铝灰处置缺口较大,我公司危废处置费用负担大,同时危废无法及时转运、长期在仓库堆存增大了厂区的环境风险。基于现有的生产经验,我公司拟新上铝灰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工艺为破碎、熔化和精炼,请问该项目环评报告书是对照“有色冶炼项目”类别在省厅审批,还是“危废处置综合利用项目”类别在区县审批? 盼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2-11-09 11:20:50
回复日期: 2022-11-13 17:26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您公司的铝灰处置项目属于“第101项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审批权限在区县级审批部门。
关于企业转让后,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尊敬的领导,您好: 麻烦咨询个事:原A、B公司注册地为同一地址,A公司为B公司股东之一,原相关环评手续在A公司名下,因A公司迁至外区域,之后与B公司签署转让协议,把设备等有形无形资产全部转让至B公司,B公司接手后在原地原工艺原规模情况下经营生产,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手续? 提交时间: 2022-11-05 16:07:34
回复日期: 2022-11-09 10:11 内容回复: 感谢您的来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环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是针对建设项目的,仅变更项目实施的企业名称或法人,则生态环境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评及批复执行,因此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手续。转让后B公司应在原批复范围内经营生产。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微博号
您好,请问贵单位开设了官方微博号吗?想了解和关注下。 提交时间: 2022-11-04 10:15:07
回复日期: 2022-11-07 10:24 内容回复: 我厅的政务微博号为:@江苏生态环境;政务微信号为:江苏生态环境。感谢您的关注!
关于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频次问题
我公司是**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由于属地主管部门有自行监测方案评审要求,我公司委托修编了自行监测方案并于2022年6月通过了专家评审,评审完成后立即按照方案要求组织采样监测,由于疫情原因,7月份钻探与检测单位才进场采样。10月份又委托检测单位对厂区内一类单元地下水环境进行第二次采样监测。是否满足《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中表2自行监测最低频次的要求? 提交时间: 2022-10-31 18:36:30
回复日期: 2022-11-04 17:22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要求,表层土壤及深层土壤的最低监测频次分别为每年一次和三年一次,一类单元地下水和二类单元地下水的最低监测频次分别为半年一次和每年一次,初次监测应包括所有监测对象。 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企业应将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结果、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和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 经沟通,贵司因方案修编及疫情防控等原因未能于上半年完成初次监测,于7月及时开展相关补测,并于10月开展第二次一类单元地下水采样监测。贵司需在信息公开时及时说明未能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待补测结束后进行信息公开时进行备注说明。 当前,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贵司应高度重视,在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及时通知监测机构按时完成自行监测,完整、准确、及时的公开监测信息。如未能开展自行监测,需如实公开说明情况。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DB 32/T 3944-2020 附录D可以申请资质认定吗
如题,现在第三方用HJ 38在做企业自行监测非甲烷总烃时,存在一定的缺陷,现在DB 32/T 3944-2020附录D可以让第三方较好的对企业的自行监测进行比对,想问问这个附录D可以申请资质认定吗? 提交时间: 2022-10-26 17:44:23
回复日期: 2022-11-01 16:0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为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检测方法,多用于实验室检测。《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中附录D为非甲烷总烃的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用于非甲烷总烃的现场测定。 经沟通,贵司希望进行资质认定的仪器为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现场监测仪器。如确保公司能力及资质符合(DB 32/T 3944-2020)要求,可使用(DB 32/T 3944-2020)中附录D的方法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请,进行相关资质认定。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目前在第158页, 共有179页, 共有895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156157158159160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庄工  15250014332

邮箱:zhuanglingli@bofety.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1.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