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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地下水六价铬环境方面检测方法问题
尊敬的领导您:关于地下水六价铬环境行业方面的检测标准,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推荐的六价铬分析方法原理为“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和分光光度法”。而实际中环保行业标准的分析方法除了“流动注射”方法以外的适用于地下水六价铬的分析方法很少,这里请问地下水六价铬是否可以使用“GB7467或者GB/T5750.6生活饮用水的分析方法”? 提交时间: 2023-02-03 15:26:22
回复日期: 2023-02-09 09:34 内容回复: 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的规定和要求,在分析水中六价铬的方法标准中,只要该方法的适用范围中包含地下水,则均可用于分析地下水中六价铬。而对于GB7467-87和GB/T5750.6-2006等适用范围中不包含地下水的方法标准,原则上不能直接使用,需检测单位开展方法确认并获资质认定后方可使用。
咨询自行监测相关问题
你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适用范围为“本标准适用于无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未规定的内容按本标准执行”。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表2,生活污水排放口-非重点排污单位-间接排放的监测频次要求为“/”,该“/”意思是“无监测要求”还是“未规定”?如“/”理解为“无监测要求”,是否可以不设置自行监测要求?如“/”理解为“未规定”,是否需要依据总则按表2要求设置最低监测频次? 提交时间: 2023-01-12 14:08:26
回复日期: 2023-01-18 14:14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表2中“/”的意思为“无监测要求”,可不设置自行监测,但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的需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江苏省最新危废经营许可证情况表
领导您好:我单位为调研市场情况及后一步投资规划,需了解江苏省最新危废经营许可证情况,在官网查询到最近情况便公示为2019年版,请问是否有近一年的新版,不知是微发布还是文件名称有所改变,暂时官网未查询到,请领导答疑。 提交时间: 2023-01-10 08:55:39
回复日期: 2023-01-10 20:19 内容回复: 您咨询的的“江苏省持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及其介绍”,本机关已对外公开,网址为:http://180.101.234.11:20002/main/view/index/public.html?stat=1,请您自行查阅、获取。
二噁英无组织废气监测布点数量确定
我公司废气涉及二噁英因子,无组织废气监测布点数量,常规做法都是是上风向1个点位,下风向3个点位,但第三方监测单位建议上风向1个点位,下风向1个点位即可,查询相关规范,并没有明确具体下风向是几个点位,都是范围。咨询点位如何确定方可满足法规要求。 提交时间: 2022-12-27 14:37:59
回复日期: 2022-12-29 11:30 内容回复: 您好,涉及无组织废气二恶英的监测,应参照标准《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 916-2017),监测点位数目要依据监测区域的大小和区域环境空气变化合理确定。下风向只布设一个监测点位,监测数据缺乏代表性,建议参考《江苏省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规范化操作指南(试行)》中“周界外监控点的设置”。
关于铸件热处理工艺废气达标排放选用标准的问题
您好,请问金属铸造企业中如铝合金铸件热处理工艺如退火炉、时效炉等,在进行废气达标排放监测过程中,如何选用判定标准?1、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该工艺属于标准表5中“其他工业炉窑”,需要进行按照基准含氧量(9%)进行换算后进行达标判定;2、根据《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该工艺属于表1中“铸件热处理”,根据4.5“其他生产设施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则不需进行基准含氧量的测定。且在实际情况下铸件热处理的工艺废气一般都属于集气罩收集情况,含氧量较高。请问实际监测过程中是不是应按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进行更合理? 提交时间: 2022-12-15 10:05:25
回复日期 :2022-12-19 14:44 内容回复: (1) 您好,《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的实施时间分别是2021年1与1日(新建企业)和2023年7月1日(已建企业)。 (2)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的适用范围,国家或江苏省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工业炉窑另有规定的,按相应标准执行。所以,已建铸造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建铸造企业从2021年1与1日,应执行GB 39726-2020。 (3)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要求执行DB32/3728-2020标准的企业,应以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作为达标判定的依据。但是,该标准中的“基准氧含量”是针对“工业炉窑燃烧废气可能存在的稀释排放问题”。如果因工艺需要掺入空气供后续干燥、烘干的干燥炉以及非密闭式生产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建议按照DB 32/3728-2019“表5 基准氧含量”中第3条“熔炼炉、以电能等转换产生热量的工业炉窑”,“按实测浓度计”的范围。如现场无法判断是否存在稀释排放,可在装置的进出口同时测量烟气的含氧量,若装置出口废气含氧量不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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