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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下发已经过去将近20年,有太多变化,请问此文件是否还继续有效使用?2021-06-2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为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其有效性建议向国务院办公厅咨询。2021-06-22
住建部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开展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十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相关延续注册的相关问题,如在2021年7月1日前不进行延续注册,相应专业会失效。我想请问以下问题:1、我于2016年于2018年通过一级建造师相关专业考试,但是本人因工作原因从未进行相关专业的注册,请问一下这种情况证书是否会失效?2、一级建造师怎么样进行继续教育?2021-06-10
1.我部于1月27日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5号),文件明确了试点地区自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通过考试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申请注册的人员,不在此条款适用范围。   2.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目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的有关要求,自行选择参加社会机构或企业自己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2021-06-10
建筑企业因重组分立,原一级总承包资质剥离到另一家公司,重新申办了三级总承包资质(企业名称未改变),请问:该公司原已有(重组分立之前)的企业业绩是否仍属于该公司,能否作为招投标中的类似业绩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没有明确规定。针对该问题,特此向住建部请教咨询,谢谢。2021-06-0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只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定情况作出规定,企业的业绩不随资质的变化而变化。企业重组分立之前的业绩能否作为招投标中的类似业绩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单位可根据综合情况进行判断。2021-06-09
住建部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执业年限可以到65岁。考虑到建设项目建设难度、建设周期、质量和安全责任落实和风险承担等因素,请问:可否在招标时,限制离退休返聘人员担任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或工程监理等服务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重要、关键岗位人员?恳请答复。2021-06-04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款、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注册建造师可执业至年满65周岁,超过六十五周岁的注册建造师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在在建工程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在执业资格失效前,提前办理变更项目经理程序。业主单位在招标行为中,可自行根据工程需要,提出相应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条件。2021-06-04
造价员内容:一级注册建造师 在哪个平台下载 下载流程是怎样的。2021-06-01
为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我们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平台的“政策发布”栏目,置顶对外公开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证照使用手册》,请按照手册步骤查看、下载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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