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100.00元!2023年卫生健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报
案例五: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9月7日下午,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重庆市巴南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工作场所正在生产,从事生产、销售:第一类压力容器,第二类低、中压容器,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品)、汽车配件。不能出示需要复查的劳动者王某某、周某某、舒某某其复查相关资料。
违法事实认定: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王某某、周某某、舒某某,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85C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某某制造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100.00元(壹万零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3.《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职业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ZY085C:“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涉及劳动者3至5人的,给予警告,并处超过1万元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