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创新出台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
近年来,全国高处坠落事故的高发势态明显,以我市为例,高处坠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在全市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总数中占比达40%。为进一步遏制事故发生,市应急管理局调查统计处联合“梁雪锋劳模创新工作室”,充分调研分析我市高处坠落事故特点,创新出台我市工矿商贸领域高处作业指导规则——“1311”工作法。
工作法提出,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的全过程中,要做到“一申报三到场一培训一监护”。
工作法明确,该工作法主要针对非日常作业状态的安装、改造、检维修等高处作业,其他高处作业可参照执行。
“1311”工作法从“一申报三到场一培训一监护”四个环节对高处作业工作全流程管控,通过模块式管理、渐进式推进,实现作业全过程管控,旨在为高处作业安全提供“常州模式”。
下一步,我市将迅速推广落实该工作法,采用“互联网+监管”模式,一方面在监管系统中积极开发申报模块,实现电脑、手机端等多渠道网络申报,服务于企业;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对高处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法,力争为高处坠落事故压降工作提供“常州经验”。
高处作业“1311”工作法
一、“一申报”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高处作业前,应向镇(街道、开发区)安监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作业时间、作业区域、作业内容等核心信息。在申报系统平台未全面运行前,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属地安监部门要求,以纸质材料、电话等形式申报;在信息系统运行后,统一通过系统进行申报。
二、“三到场”
高处作业的甲方、乙方、第三方均要到场。
1.甲方到场:甲方是指有项目需要通过高处作业才能实现的生产经营单位。甲方必须到场,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承包单位、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现场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等。
2.乙方到场:乙方是指承包需要从事高处作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本单位自行实施高处作业的单位,乙方职责也由本单位承担。乙方必须到场,确保本单位和从业人员具有法律规定的高处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等相应资质,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等。
3.第三方到场:第三方根据各镇(街道、开发区)实际情况明确。(1)受监项目本就有监理单位的,第三方为监理单位。(2)非受监或无监理单位的项目,已经试点推行安全生产专职网格员的地区,第三方为专职网格员;具备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条件的地区,也可由所购买服务机构的专家担任第三方;暂不具备条件的,暂由甲方自行聘请专家担任第三方,镇(街道、开发区)要及时落实解决办法。第三方必须到场,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现场审核是否规范办理作业审批手续,确认现场作业条件是否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等。
三、“一培训”
高处作业开始前,应组织所有参与高处作业的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本次作业方案、安全防护措施等针对性的内容。
四、“一监护”
高处作业开始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全程监护,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等。
来源:常州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