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某机械公司因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未公示,受到顶格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监管执法人员对江阴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对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调漆间等11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进行安全风险公示,违反了《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省政府令第140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立案拟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参照条款: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处罚条款: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的;
(二)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
(三)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的; (四)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的;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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