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披露,罚10万!3月15日前完成环境信息披露报告
企业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24号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6日由生态环境部2021年第四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部长 黄润秋
2021年12月11日
该文规定:
第七条 下列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环境信息:
(一)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三)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四)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发债企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 第24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