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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司机权限采集器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 TSG81-2022法规的第2.5.8.2(10)条: 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现在我们车辆密码锁采用蓝牙功能,需要输入司机姓名和身份证号,但因无法连接公安网站无法识别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否对应(身份证号),只能识别身份证号是否符合标准,无不符合就无法绑定信息,请问此类功能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温州市场现在此功能以不符合标准为由不给上牌(姓名可以随便写,未绑定),请问这个要求是否合理,且如何联公安系统?留言日期:2024-04-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4-15 您好,留言描述不够清晰,我们无法作确定答复,现结合留言内容,将对场车规程中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的正确理解明确如下: 规程增加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的要求,本质上是为使用单位增加一种管理的手段,并不是代替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管理,规程所称的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自身不需要具备识别司机是否持证的能力,这是使用单位应履行的管理职责,使用单位应通过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附带的系统,设置并持续维护司机信息。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可以是离线运行的,不存在与公安系统互联的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咨询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表述:“(10)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请问安装有绑定司机信息个人信息的磁卡采集器的叉车是否符合此项规定?某市监局以任何其他人使用该磁卡均可启动车辆为由,强制要求必须安装有指纹或人脸识别的身份采集器才能通过检验的行为是否合理?留言日期:2024-04-0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4-15 司机信息采集器采用的磁卡,其功能不可能超越磁卡本身,以当前普及的技术水平,尚没有磁卡可以自己区分持卡、用卡的人。技术是辅助管理的手段,不能完全代替管理,例如即使车辆配置指纹识别的司机信息采集器,也是可以通过复制的指纹膜套实现非本人通过验证,甚至整个装置都可以被人为短接。失去使用单位规范管理的支撑,任何司机信息采集器都可能失效。规程增加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的要求,本质上是为使用单位增加一种管理的手段,并不是代替使用单位进行使用管理,规程所称的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自身不需要具备识别司机是否持证的能力,这是使用单位应履行的管理职责,使用单位应通过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附带的系统,设置并持续维护司机信息。 除非当地有规范性文件(或更高效力的规定)提出更高的要求,否则就应严格按规程的基本要求执行。
意见效力问题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还有效吗 留言日期:2024-04-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4-11 您好。2009年5月7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该文件规定:2003年7月11日总局印发的《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仍然有效,其中部分内容与该条例及本意见不一致的,以该条例及本意见为准。
意见效力问题
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还有效吗?留言日期:2024-04-03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4-11 您好。2009年5月7日原国家质检总局印发《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该文件规定:2003年7月11日总局印发的《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仍然有效,其中部分内容与该条例及本意见不一致的,以该条例及本意见为准。
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
请问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包括哪几类? 留言日期:2024-04-0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4-10 您好。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015号)规定: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除外)是指移动式压力容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装即可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按照《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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