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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疑问
查看总局最近留言,发现大家对起重机械指挥存在诸多疑问,总局的回复基本是“2019年总局3号公告、24号公告”很明确。然而个人认为仍有以下疑问: 1新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试大纲”(TSG Z6001-2019)列明了要求取证的范围,而总局回复中提到未在所列“范围”的机械式停车设备需要指挥。 2按总局2020-08-11回复“总局2019年3号公告非常明确,起重机作业均需配备持证的起重机指挥人员。”而新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考试大纲”提到“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20-08-18总局说“顾名思义,起重机械地面操作人员即在地面上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的人员。”而总局曾经的起重机械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是指起重机械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从事起重机械的机械安装修理、电气安装修理人员和指挥、司机等操作人员。”指挥、修理、司机是“等”在“操作人员”之内的。我认为这是造成误解的原因 所以建议总局: 一:从文字上看当下“起重机械的指挥”相关要求相对“国质检特〔2013〕680号”有重大变化,请总局发文或者修改单改一下来明确。 二:少一些贵局留言回复中所谓的“顾名思义”“明确”,多来些监察人员、相对人、纪检人员、法院等等“明确”的解释和定义。 三:明确一些基本词汇的权威解释,拿文件发出来。例如“使用”“充装”“操作人员”。为什么这么说?因为锅炉供热了,看似“使用”,实际是调试,不算使用。社会进步了,“顾名思义”的解释在道义上可能行得通,但行政复议时基本就败了。别让我向哪个哪个部门寻求解释,因为总局都不解释,谁能解释?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依据总局2019年3号公告,机械式停车设备属于起重机械,而起重机械均需起重机指挥。很明确,请按照公告执行。
起重机资料盖章问题追问
情况说明:根据TSG Q7016-2016第十三条和TSG Q7015-2016第八条,要求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施工单位或者申请单位的公章。在实际检验过程中,制造单位为每一位代理商颁发了一枚印章(该印章没有备案,无法在各省印章查询网站查到),授以相应权限。施工单位均为制造单位,所有提供的资料均加盖代理商的印章,未加盖制造单位的公章。代理商未提供制造单位的授权书。事实上:私刻印章的现象偶有发生。针对某些制造单位,无法通过公章来判断代理商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但电话咨询制造单位时,制造单位均认可该代理商的印章(注:只要该代理商在代理其产品)。同时本人认为电话回复内容并不具备法律效力。 问题:针对此种情况,能否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加盖有其备案公章的授权书,以证明代理商印章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以及资料的真实性?或者所有提供的资料必须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若仅仅加盖制造单位为代理商颁发的印章,则认为该资料无效? 总局答复:请按照检规执行。 问题:能否理解为:所有提供的资料只要是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相应单位的公章。若仅仅加盖制造单位为代理商颁发的印章,则认为该资料无效?留言日期:2020-08-2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请按照检规执行。否则,应提供你所述问题的依据。
特设变更登记投入使用日期如何确定?
您好:特种设备变更登记(如改造、移装、单位变更)时,投入使用日期应填写首次投入使用的日期还是改造、移装、单位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日期?谢谢。留言日期:2020-08-1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投入使用日期应填写首次投入使用的日期。
公布请示文件
总局能否公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留言日期:2020-08-18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向该文的制作单位申请公开。原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已并入现在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目录中的公共场所指的是哪些区域
尊敬的领导,特种设备目录中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在目录范围。由于未查询到公共场所的相关定义,故想向领导咨询:特种设备目录所述的公共场所的定义是什么?包含哪些场所?可以从哪份或者哪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中查询到公共场所的定义。谢谢。留言日期:2020-08-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0-08-21 目前,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公共场所的定义。《特种设备目录》中的“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是指别墅、自建住房等安装的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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