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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环链电动葫芦是不是特种设备的咨询
尊敬的市场监督局领导: 咨询一下环链电动葫芦是不是特种设备,查看2014年《特种设备目录》4000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看似定义环链电动葫芦满足垂直式升降机。购买的环链电葫芦规格(起重量2吨/起升高度12米)但厂家回复说不是特种设备,厂家检验参考的是JB/T 5317-2016机械行业标准,没有提供特种设备的相关的设计文件。 所以想咨询这个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及标准属不属于特种设备。 留言日期:2024-01-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30 您好,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您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叉车证)在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里面可以查询到,说明证书是真实有效的,在其他机构(比如湖南建业人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的证书是不是合法有效的?谢谢 留言日期:2024-01-24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25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由省级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发证,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的,应依法取得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
新检规检验时间确定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您好! 根据最新检规TSG 7001-2023中要求,定期检验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定期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在实际检验中难免出现定期检验月份与监督检验报告差距过大的情况,例如有监督检验报告,报告时间2017年6月,按新检规确定的检验时间应为2024年6月,但上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23年1月,现在2024年1月之前报告到期,这种情况如何确定检验时间?是否需要提前进行定期检验?如果要检,之后是按照最近的定期报告检验时间确定下次检验时间,还是6月份再次按照新检规进行定期检验? 留言日期:2024-01-19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24 谢谢您的提问! 一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4号),对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各地结合本地区检验检测改革试点方案,合理选择相应检验、检测规则实施相关工作。过渡期内,具体实施要求(含相关检验检测周期的切换等),请咨询设备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二是根据您的描述,可以结合使用单位前期电梯检验情况,将该台电梯2024年的定检日期确定为2024年1月;后续年份按照新版检规的周期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
TSG 51—2023的强制性和适用性
(1)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是否属于强制标准,是否具有强制性。(2)2023年5月23日公告发布之后,2024年1月1日之前申请并已开始动工安装,但2024年1月1日还未安装完成的起重机械,是否需要按照TSG 51-202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如果不是,需要按照哪个标准执行? 留言日期:2024-01-1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2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不是标准,属于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具有强制性。留言提到的情况,应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气田集气站内管道属于压力管道吗?留言日期:2024-01-19
尊敬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领导: 我公司在四川开展气田地面工程建设,现有这么一个情况,新建集气站一座,集气站平面尺寸为50米X80米大小,站内有采气树1座(即井口)、分离器2台、发球筒1台,现在需要总局明确一下,管道的尺寸为DN50~DN300范围,设计压力为2MPA~50MPA范围,站内井口与设备之间的管道,以及分离器和发球筒之间的管道,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范围呢?如果不是压力管道,应该就不需要办理监检吗? (由于我的留言里面了,查询不到昨天的留言信息,不知道自己是否留言成功,因此再次留言,勿怪)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1-23 集输管道指从油井或气井的井口到油气田外输处理站之间的油气输送管道。集输管道不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中压力管道范围,相关要求请咨询相应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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