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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编号?
总局领导: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已经发布,但是在发布公告中未见公告的编号,请问发布公告编号?上次答复要查询官网,可是官网上没有发布公告的编号呀,不是是何原因。 留言日期:2024-02-25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2-27 您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编号为2024年第5号。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过度阶段的处理
总局领导您好,在2024年1月1号前已经实施的监督检验,而检验结束的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的这种情况。监督检验报告是依据老版检规还是按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新版检验要求实施呢,望领导明确。 留言日期:2024-02-21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2-27 您好,出具时间在2024年1月1日以后的检验报告,均应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 51—2023)要去出具。
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
请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D2.2.1通用要求(3)“每个充装地址应当逐个工位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至少1人”,这里的逐个工位是怎么定义的?如液化气充装站的一个充装秤算是一个工位?还是一个充装枪算一个工位? 留言日期:2024-02-20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2-26 指充装工位,一般一个充装枪算一个充装工位。
关于电动葫芦是否需要验收问题
总局领导你们好,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钢丝绳电动葫芦早已不属于特种设备,现在我们企业在原有厂房内固定钢结构上安装了一台5吨钢丝绳电动葫芦,有监管部门提出这属于特种设备,需要办理开公告知以及检验手续。从我们对相关标准的理解来看,这个要求不太合理。想咨询下总局领导,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照特种设备进行办理手续。 不胜感谢! 留言日期:2024-02-05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2-19 您好,我们不了解具体情况,现将判断原则明确如下,请据此界定。单独的电动葫芦产品不在《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其本身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但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配置在《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起重机械上时纳入起重机整机进行管理。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这种装置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相关问题
我是一名窗口工作人员,遇到一些问题向您请教。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请表上让填写的工作单位,有什么深意没有?是只简单的采集一下个人信息(什么单位都可以),还是必须是有特种设备工作岗位的工作单位?比如群众问“我不拿到叉车证,单位怎么会招聘我?肯定先有证再找工作”,这种问题怎么解答。2 其次是在制证的时候,证上的聘用单位是否必须要电脑打上单位的名字? 还是复审的时候企业盖上章就行了?3 除了2019年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以外,有没有关于受理以及制证的流程细则? 本人新任此项工作,对业务及相关政策文件的精神无法完全领会,麻烦总局领导帮忙解答,谢谢! 留言日期:2024-02-06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4-02-06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1.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交申请资料。工作单位应与申请人建立正常的劳务关系。2.制证时,无需打印聘用单位名称。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考试和审核发证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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