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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动力锂电池梯次利用项目环评等级适用的请示
随着国内新能源汽车的日益增多,退役的新能源汽车蓄电池也随之不断增加,截至上半年,国内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44万辆,动力蓄电池装配量超过174GWh。按照业内预估,今年动力电池的退役量将达到6.39万吨,到2020年回收量将猛增至25GWh(约20万吨),2025年约116GWh(约78万吨)。日益增长的海量的退役动力电池回收问题将日益突出。 2018年1月26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7月3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7月25日,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9月5日,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上述一系列办法和规范的发布与实施,标志着回收利用顶层体系已搭建完成,动力电池回收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根据国家要求和行业标准,当电池容量小于80%,不适合在新能源汽车上使用,经过分选、重组、测试等环节后,可进一步应用在储能、低速电动车、电动两轮/三轮车领域;当电池容量小于20%时,要进行拆解,做回收处理。本项目利用的电池为电池容量小于80%而高于20%的电池组。梯次利用动力锂电池包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分为以下步骤:1、动力锂电池包拆解:该工序仅拆卸相关电池组件,不拆卸电芯。2、汇流排车铣加工:对电池的焊接点,用铣床进行车铣加工。3、单体电池筛选配组:用电池测试设备对单体电池性能进行进行循环测试并分类进行匹配成组。4、模组激光焊接:将匹配成组的单体电池按使用要求进行串并联,然后用激光点焊机按要求进行点焊连接。5、电池成组:将模组安装到电池包内并用螺栓固定牢靠。6、系统上电测试:待电池模组及其附件安装连接完成后,查看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异常。7、整包充放电循环测试:用动力电池检测设备对电池包进行充电/放电循环测试,如有异常应及时进行排查并予以解决。8、电池包封盖包装:用木箱或工装按要求进行包装储存。 该项目使用的原料电池非废电池,仅为不适用电动汽车,可适用于电动车、观光车等设备的低容量电池,项目也仅对电池组件进行重组连接,不拆卸电芯,是否可适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86条: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其他”类别,编制报告。特此请示,望批复为盼 提交时间: 2019-10-24 13:15:02
回复日期: 2019-10-24 16:29 内容回复: 根据所述情况,建议项目按“废旧资源(含生物质)加工、再生利用”中的“废电池综合利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后,环评是否有效
企业去工商局变更名称后,原环评是否有效? 提交时间 :2019-10-24 11:31:59
回复日期: 2019-10-24 16:19 内容回复: 仅企业名称变更,对原环评不影响
已在危废动态管理系统申报的含油抹布现在如何处置?
请问:某企业在2016年8月之前网上申报的近百公斤含油抹布,现在该如何处置?新名录已明确予以全过程豁免、可混入生活垃圾。是否可以直接混入生活垃圾呢?如果混入生活垃圾,网上已申报的怎么办? 提交时间: 2019-10-12 17:59:03
回复日期: 2019-10-17 09:19 内容回复: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部令 第39号)第五条规定: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对已在网上申报的危险废物,需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库存量调整的,请按照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进行管理。
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更新在环保上走什么程序合法合规化
我区某缝纫线(盐城)有限公司年产2280吨缝纫线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2008年12月23日通过省厅审批(苏环管[2008]361号),2011年12月14日经省厅同意试生产,2017年通过盐城市环保局验收(盐环验[2017]02号)。该公司位于我区汽车产业园内,依据现有规划环评(2015年),要求现有纺织项目维持不变。该项目现有环评中所提及的染色工艺设备数量为15台,其中染缸13台(合计染缸单次染色产能:2140Kg)。为了因应市场订单的需求,该公司准备将原先的一些大的染色工艺设备更换为小的染色工艺设备,染色工艺设备共计为34台(合计染缸单次染色产能:2330.46Kg),具体明细见附件。该公司认为,为适应市场,公司的主要设备更新换代,不新增产品产能,认为不需要报批环评,但又想让更新的设备合法化,不想被环境执法部门认为是“批建不符”。有什么合法合规的途径,使企业这个设备更新换代被监管部门认同。 提交时间: 2019-10-14 11:13:40
回复日期: 2019-10-15 19:23 内容回复: 该公司拟上项目涉及新增印染产能和生产设备(烘干),建议认真对照园区规划环评,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并尽快告知企业避免不必要损失。 回复日期: 2019-10-15 19:25 内容回复: 该公司拟上项目涉及增加印染产能和生产设备(烘干),建议认真对照园区规划环评,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并尽快告知企业避免不必要损失。 回复日期: 2019-10-18 12:06 内容回复: 该公司拟上项目涉及新增印染产能和生产设备(烘干),建议认真对照园区规划环评,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依法不予审批并尽快告知企业避免不必要损失。
关于苏环办[2015]256号中仓储能力变动的问题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中: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中配套的仓储设施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为重大变动,某化工企业厂区内有三个储罐区,实际建设过程储罐区总存储能力增加但未超过30%,在分析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是根据每个罐区内存储能力还是三个罐区相加总存储能力进行判定;另外想咨询下单一物质总储存能力超过30%及以上,但全厂罐区总存储不超30%,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提交时间: 2019-10-14 10:34:40
回复日期: 2019-10-15 12:15 内容回复: 我厅2015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明确规定“配套的仓储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总储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总存储容量是指仓库、储罐等贮存设施对于物品(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的最大储存能力,若总储存量相对于环评增加30%及以上,可判定属于重大变动。 一、针对来信中提出的三个罐区的情况,因环保主要考虑的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若三个罐区物质同属于危险化学品或其他环境风险大的物品,且对外环境的影响和存在的环境风险相当,总储存容量增加30%以下,原则上不属于重大变动。 二、对照《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10.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艺、规模、处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调整,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其他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增大的环保措施变动”的属于重大变动,在产能不变或者未超环评生产能力30%的情况下,若导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围或强度增加,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的,属于重大变动;若该物质的环境污染或者风险远远大于其他物质且储存能力超过30%,建议按照重大变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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