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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企业办公过程中的硒鼓是危险废弃物?还是电子废弃物?
如果不是危险废弃物,只是电子废弃物,那么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是不是只要交给有电子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厂家处理就行吧? 提交时间: 2019-09-20 09:07:06
回复日期 :2019-09-23 09:28 内容回复: 您好!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需交给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的单位处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水源地取消,生态红线暂未调整,一二控红线区内项目能否审批
您好: 我是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现有一事咨询: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境内有一条新团河曾为大丰区备用应急水源地,后经申请调整备用水源地迁址通榆河,原新团河备用水源地取消。2018年省水利厅发文苏水资(2018)59号,同意核销了新团河备用水源地,但因目前省生态红线规划还未重新调整到位,行政审批部门不接受新项目审批。请问现在此区域内新、改、扩项目能否正常进行审批。恳请领导研究,盼复为感! 提交时间 :2019-09-18 16:15:28
回复日期: 2019-09-19 10:22 内容回复 : 在省政府正式行文同意调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之前,新团河饮用水源地仍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项目环评类别咨询
我公司癸二酸产品项目已通过了环保竣工验收,癸二酸产品的形状为固体小颗粒。根据市场和部分客户的需求,需要粉末状的癸二酸产品。因此,公司计划在现有的喷粉车间内新上一台粉碎机,将部分癸二酸颗粒状的产品磨成粉末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如下:癸二酸颗粒经管道进入粉碎机破碎成粉末,粉碎后的粉末产品经引风机输出至旋风分离器进行旋风分离,最后产品由旋风分离器底部收集至料仓,然后再包装销售。仅是单纯的颗粒粉碎,生产过程中不添加任何物质,仅仅是产品形状改变的物理变化过程。对照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没有查到相对应的类别。这样的技改项目,是环评报告书还是报告表,烦请予以答复。 提交时间: 2019-09-11 07:11:57
回复日期 :2019-09-14 17:13 内容回复: 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来信说述,项目属于“十五、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单纯混合或分装的”,建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保合规咨询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做环保科技的外资企业,从事PET瓶片的加工销售回收废旧的塑料产品(医用的除外),我们有生产线和环保系统,通过环评。由于业务不多,我们准备把厂房(招拍挂所得自有厂房)和生产线及环保系统等出租他人,工商建议是增加出租经营范围即可,我们的问题是,从环保角度,可否告知我们是否有什么注意事项,比如是否需要向环保局提交申请或需要做什么,才能将厂房和相关生产线和环保系统出租。非常感谢! 提交时间: 2019-09-06 12:35:38
回复日期: 2019-09-14 15:43 内容回复: 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工商变更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4〕9号)回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关于工商企业变更后的环境管理问题,如果原有企业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重新设立新企业的,可以认定为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企业如果只是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动的,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议贵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照要求履行相应手续。
关于废气排气筒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的问题
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2019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16号),要求我司4条生产线废气排气筒三个月内安装完成“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我公司行业分属有机化学原料及制造,有4条甲醛生产线,生产工艺为原料甲醇经催化氧化制甲醛溶液,反应方程式为:2CH3OH+O2→2HCHO+2H2OCH3OH→HCHO+H2反应产物经吸收塔水吸收后的尾气(主要成分有:H2、CO、不参加反应的N2及微量甲醛、甲醇),进入尾气处理器(不添加任何辅助燃料,处理温度400-600℃)处理后排放。目前公司4条生产线排气筒均安装有VOCs在线监测系统,且已与环保部门联网,日常监测数据在20-30mg/m³(标准限值80mg/m³),按照文件要求,废气监控点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我公司排气筒无此类污染因子,公司同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废气排气筒进行了检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未检出,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毫无意义,请问领导我公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取消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盼复为感! 提交时间: 2019-09-03 10:12:03
回复日期: 2019-09-12 11:12 内容回复: 陶永丰同志: 您好!根据《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重 点排污单位国家监控考核基数确定和联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415号)文件要求,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控点应当监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三项污染物以及烟气含氧量、流速、流量、温度、湿度五项烟气参数。对由于企业未建成、长期停产(无复产可能)、企业无废气废水排放口(循环利用不外排,排污口已封堵)等特殊情况,确无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可不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按文件要求,您公司不在上述条件之内,应按相关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感谢您对我单位工作的关注,也希望您能给我单位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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