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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备用水源地取消后,企业能否通过环境影响验收
您好: 我是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现有一事咨询您:江苏大丰经济开发区境内曾有一条新团河为大丰区备用应急水源地,后经申请调整备用水源地迁址通榆河,原新团河备用水源地关闭。2018年省水利厅发文苏水资(2018)59号,同意核销新团河备用水源地,但部分企业在环境影响三同时验收时,有专家反映虽然备用应急水源地取消了,但因生态红线还没调整,因而企业还不能通过验收。企业现有顾虑,不能通过验收,环保执法检查面临20-100万的处罚风险,验收专家又不敢签字。像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恳请领导研究,盼复为感! 提交时间: 2019-08-15 10:09:54
回复日期: 2019-08-22 16:13 内容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竣工环保验收是对环评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的验收。在你公司依法开展项目环评工作的前提下,如果已建项目完全落实了环评批复的要求,可以开展并完成自主验收。备用水源地取消后生态红线还没同步调整的问题,可以列入自主验收报告中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予以载明,并抄送相关主管部门知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影响验收结论。
企业危废仓库(暂存)可以采用集装箱吗?
企业产生的废机油作为危废处置,产生量很少,可以用集装箱作为危废仓库吗? 提交时间: 2019-08-19 13:54:41
回复日期: 2019-08-19 18:18 内容回复: 你好,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4.1节有关要求(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不可以使用集装箱作为危废仓库。
咨询
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内某半导体厂,处理含氟废水过程中产生含氟化钙污泥(一般工业固废),运到河南某建材厂作为制转原料进行再利用。根据固废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请问:一般固废氟化钙污泥,从江苏转移到河南,用于制转原料,是否需要向省厅申请,经省厅同意后才可以转移到河南?(固废法二十三条说的是跨省“贮存、处置”要向省厅提出申请。但用作制砖原料应该属于利用,应该不属于二十三条的“贮存、处置”。不知这样理解对否?)。 提交时间: 2019-08-01 10:44:56
回复日期: 2019-08-19 18:10 内容回复: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有关规定,属于一般固体废物且不跨省进行贮存、处置的,依法不需要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
噪声超标限制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主城区内新建楼盘现象十分普遍,但居民生活区域大多为二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最大限值为昼间60分贝,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为昼间70分贝,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以哪个标准为噪声限制,60还是70? 提交时间 :2019-08-02 09:27:28
回复日期: 2019-08-19 11:24 内容回复: 你好。有关居民住宅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区标准,该标准是用于评价和管理区域声环境质量情况的,而不是作为噪声源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噪声源是否超标,按照相应的排放标准来判定,比如建筑施工,目前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523-2011),昼间为70dB(A),夜间为55dB(A)。
危废范围咨询
您好,请问微生物实验室(非医疗机构)使用过的营养琼脂、沙氏培养液算危废吗?经过高压高温灭菌后是否可以当生活垃圾处理?如能回答,非常感谢。 提交时间: 2019-08-09 11:03:53
回复日期: 2019-08-19 11:24 内容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营养琼脂及沙氏培养液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因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案开展属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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