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50014332 / 18912631321 / 13308627502(武汉)

互动问答

政策咨询
尊敬的省厅领导:《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文件中规定:“严格限制在长江沿线新建扩建石油化工、煤化工等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请问禁止建设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如何理解,是指新增污染物排放种类还是指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该文件的附件2《江苏省危化品码头整合措施及建设运行标准》规定:“严控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请问现有危化品码头(手续齐全的)能否扩建或技改?能否新建一般化学品码头? 提交时间: 2019-04-09 14:38:22
回复日期: 2019-04-19 09:50 内容回复: 4月16日已通过电话沟通,当事人对回复表示同意。
政策咨询
尊敬的厅领导:1、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拟增加货种,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2008年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文件规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请问:这里的“等”是否包括黄沙、石子?是否可以增加黄沙、石子货种?2、根据生态环境部2018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长江(潮汐河流)水源水一级保护区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1000米(老《规范》设定为取水口上下游各500米),而目前设区市政府并未对此进行重新划定,请问我们在项目审批时如何把握? 提交时间: 2019-04-09 14:39:48
回复日期: 2019-04-19 09:49 内容回复: 4月16日已通过电话沟通,当事人对回复表示同意。
请教项目涉及生态红线的问题
我司今年计划开展一新项目,现在正在准备环评。该项目为天然气管道项目,管道全长4800米,从中石油西气东输龙池分输站接出,最终敷设至兰精(南京)纤维有限公司围墙外1m。本项目管道共涉及两处生态红线,分别为省级生态红线“城市生态公益林”和南京市生态红线“滁河洪水调蓄区”。本项目经过“城市生态公益林二级管控区”的距离约710m,采用直埋敷设和定向钻穿越;本项目经过“滁河洪水调蓄区二级管控区”的距离约160m,采用定向钻穿越。本项目起始站龙池分输站位于“城市生态公益林”内,项目始末站位于滁河两侧,因此本项目无法避免这两处生态红线,城市生态公益林范围内无天然林。本项目为天然气管道项目,施工期做好生态保护工作,施工期结束后做好生态修复工作,项目整体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且可修复。1、本项目是否符合生态公益林和洪水调蓄区的管控要求。2、是否属于《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文中允许建设项目。 提交时间: 2019-04-08 09:14:43
回复日期: 2019-04-15 19:53 内容回复: 1、关于生态公益林和洪水调蓄区的管控要求在《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已明确,如有异议可咨询生态公益林及洪水调蓄区的行政管理部门;2、我厅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36号)不涉及新的环评审批管理要求,仅对现行有效的部分环评审批管理要求进行汇总,为此项目的环境可行性以报批的环评文件及批复为准。
关于电子器件相关环评事项的咨询
我单位为特种印制板生产企业,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应属于C397电子器件制造。印制板生产企业一般须配套建设电镀铜、电镀锡工艺。现特向省厅领导咨询,配套建设电镀铜、电镀锡工艺是否属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版)的禁止性行为?向哪一级部门报批环评? 提交时间: 2019-03-29 14:10:31
回复日期: 2019-04-15 19:50 内容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第83项“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中“印刷电路板”,应编制环评报告表;根据《关于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苏环函〔2016〕156号)说明,含电镀工序的新型电子元器件不属于电镀项目;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部审批的除外),报告表项目由市县环保部门审批,具体审批部门由地级市的分级审批规定明确。
关于环评手续
我想问一下A公司收购了B公司,有法院文书,B公司有环评手续,那么变更后A公司要办哪些环保手续? 提交时间: 2019-04-04 11:09:51
回复日期: 2019-04-15 19:50 内容回复: 如B公司环评及其他环保手续完备,且A公司收购后不进行工艺、产品及产能等变更的话,则仅需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法人即可。
目前在第54页, 共有179页, 共有895条记录 第一页 上一页 5253545556 下一页 最后一页 跳转到
一站式一体化EHS专业服务平台

咨询业务联系人:庄工  15250014332

邮箱:zhuanglingli@bofety.com

安全专家咨询:李工  18912631321

邮箱:decy@bofety.com

商城联系人:姜工  18013477896

邮箱:jiangting@bofety.com

网站地图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24 苏州博富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苏ICP备19043284号-1. Designed by wanh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