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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环境监测类项目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请问例如地铁监测、大桥监测、噪音颗粒物监测、水质检测等项目是否还收费,收费标准文件是什么? 提交时间: 2019-02-25 16:01:27
回复日期: 2019-03-06 09:41 内容回复: 环境监测一般分监督性监测和委托监测。监督性监测是指环保职能部门对辖区内的重点污染源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测的行为。委托监测则是由个人或组织委托具有监测能力的单位对其委托需求进行的监测。一般的,监督性监测不收取费用。委托监测收费标准目前江苏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6〕397 号、苏财综〔2006〕80 号、苏环计〔2006〕30 号)”要求执行。收费标准文件可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ttp://hbt.jiangsu.gov.cn/art/2006/11/16/art_51357_7243337.html网上查询。
想问下关于最近网站上关于大气污染,空气质量下降的问题
我想问下 大气污染,空气质量下降 跟垃圾回收 垃圾分类有关系吗? 提交时间: 2019-01-18 15:16:57
回复日期: 2019-02-18 11:17 内容回复: 垃圾回收、垃圾分类,不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排污许可证申请的监测项目
(1)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初次申领排污证的单位,需要在平台上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即可,那么,需要企业进行现场监测,提供监测报告吗?(2)HJ 942-2018中提到,废气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意思是企业的一般排放口按照相关排放标准填写“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就行,不用把环评中的预测排放量写入“许可排放量”吗?后期监测也不用计算实际排放量,是吗?(3)HJ 942-2018中提到,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意思是:不用写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后期不用自行监测生活污水排口,是吗? 提交时间: 2019-02-01 15:04:52
回复日期: 2019-02-15 11:09 内容回复: 关于问题1,在申领排污许可证过程中,在网上平台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阶段,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提交相关的监测报告,因为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需要先领证才能排污(过渡期除外),未领证不能排污,不排污就不会有监测数据。需要补充的是,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要求,如果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采用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则需要提供相关的监测数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达标排放的材料作为附件。关于问题2,对于某个排污单位,应当优先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填报,如果无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者规范暂未发布,可以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进行填报。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一般排放口不许可排放量。关于问题3,也是优先适用具体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如果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则可以明确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不需要填报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从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角度,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暂不需要开展自行监测,实际还要结合具体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判定。
咨询有关阳极氧化的环评类别
该项目主要从事工业相机外壳的生产,主要以铝板为原料,生产工艺:原料-机加工-抛光-脱脂-水洗-碱洗-水洗-中和-水洗-化学抛光-水洗-中和-水洗-阳极氧化-水洗-着色-水洗-封孔-水洗-烘干-检验成品;请问该类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是做环评报告表还是环评报告书?此类项目必须要进电镀园区吗?一般的工业集中区是否可以?望早日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19-01-30 11:39:34
回复日期: 2019-02-11 10:47 内容回复: 根据所述情况,建议按报告书执行,如对我厅有异议,请咨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文单位;此类项目须进有此产业定位的工业园区。
国家排污许可证
根据《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集团子公司存在两个不同的情况,请领导们给予相关指导:1、一个子公司在2019年需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中,但是以往市级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3月即将到期,如在到期后未能及时得到新的排污许可证,中间的空白期是否可以正常排污?2、另一个子公司目前不在需申领行业内,原市级排污许可证在2019年3月到期,如出现无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是否可以正常排污? 提交时间: 2019-01-17 14:08:02
回复日期: 2019-02-02 13:43 内容回复: 关于问题1答复如下:对于应当在2019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行业企业,在省排污许可证到期后至2019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内可以正常排污,但申领工作必须同步进行。关于问题2答复如下:如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申领行业范围,暂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需要明确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正在进行修订,请密切关注排污许可证的最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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