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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排污许可
你好,我想咨询了解一下,1,企业聘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污染物种类超过排污许可证污染物种类,那么检测出来的污染物是都不算超标?2,关于有组织废气排放,排污许可证限制了浓度,速率,排污量,但是检测报告只出具了浓度并没有出具速率过排污量,请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提交时间: 2019-03-10 18:26:23
回复日期: 2019-04-22 16:33 内容回复: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核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排污单位排放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相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因此排污许可证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要求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若企业排放的某一污染物在排污许可证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关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因此企业开展的自行监测应当明确污染物排放量。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验收后发生变动,可否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单位建设饲料生产项目,项目编制了环评报告表后取得当地环保局的审批意见,并通过了环保三同时验收。现在我单位饲料生产项目与验收时比较,发生了部分变化,但不涉及《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5〕256号)中的重大变动范围,可否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编制后评价报告?望领导回复。 提交时间: 2019-03-20 08:49:13
回复日期: 2019-04-19 09:52 内容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二条,后评价是指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该办法第三条也明确了应当开展后评价的三种情况。由上述规定使用办法要求可见,编制后评价的建设项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且环境影响需要进一步跟踪验证的项目”。如你反应情况属实,因项目原编制的是报告表,不适用本办法要求。 答复单位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江苏省。。。污染控制指南》中的净化处理率的咨询
领导,你好!关于《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中第一条《总体要求》第(二)点中的“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关于这个“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的要求,我有些不理解的地方,希望能够得到领导与专家的指导与解释,不胜感谢!1、该VOCs净化处理率不低于75%的说法,针对的是多少MG/M3(ppm)的浓度条件下的废气,要求净化处理率达到这个标准?2、在定型机废气净化处理中,该行业是否属于《控制指南》中所说其它行业?3、在定型机废气净化处理中,如果在处理前的废气排放浓度是4.01MG/M3,处理后的排放浓度是1.98MG/M3,实际净化处理率计算可得为52.86%,这个净化处理率小于《控制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的要求,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这个净化处理率是否符合《控制指南》的相关规定要求?如果以这个浓度排放,是否为达标排放? 提交时间: 2019-03-28 13:37:56
回复日期: 2019-04-16 14:24 内容回复: 王光华先生您好!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以下简称《控制指南》)发布于2014年,经研究,答复如下: 1、您咨询中提到的定型机可以参阅《控制指南》中“二、行业VOCs排放控制指南(六)纺织印染行业”的相关内容。 2、《控制指南》“一、总体要求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一节中提到的其他行业,是指除“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以外文件中提到的行业。 3、“其他行业不低于75%”,是指其他行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不低于75%。 4、《控制指南》同时明确,“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如果处理后能达标排放,则符合要求。 以上回复,仅供参考。谢谢!
关于含外延工序的电子器件制造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的咨询
尊敬的省环保厅领导:某项目主要进行半导体光电器件及系统的开发研究及生产,包括(砷化镓衬底、磷化铟衬底)薄膜外延生长、芯片加工、光电器件制作、光学模块、光电系统集成;2、年产能力为:芯片3亿件、光电器件100万台、光学模块5万块、光电系统1000台(具体工艺见附件)。现就该项目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咨询如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2017》,砷化镓外延片、磷化铟外延片生产属于3985电子专用材料项下的“电子半导体材料”,也是半导体材料前端、较为基础的工艺。那么该项目的“外延片”生产是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里的38 半导体材料制造编制报告书,还是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83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做报告表?该项目后续的“芯片加工、光电器件制作、光学模块、光电系统集成”等工艺属于是否可列入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的“82电子器件制造”编制环评报告表?我们以为:没有外延工序的话,可归入“电子器件制造”类项目编制报告表;有外延的话,应将“外延工序”应归入“半导体材料制造”编制报告书,将后续工序归入电子器件编制报告表,最后取等级高的从严编制报告书,不知是否恰当,请明示。 提交时间: 2019-03-24 22:59:30
回复日期: 2019-04-15 19:49 内容回复: 根据所述情况,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2017》“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所列的电子专用材料制造活动,我厅认为“外延片”应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83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应编制报告表,为此所述的完整项目应编制报告表,鉴于项目生产工艺的复杂性,建议增加相应的专题分析。如对我厅答复内容有异议,请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发文单位咨询。
信件咨询回复
我2月22日提交的信件,编号为HBT0220190200419,怎么一直没有回复呢? 提交时间: 2019-03-06 15:00:11
回复日期: 2019-04-11 22:00 内容回复: 已经答复,请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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