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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危废网上无法申报
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 http://www.jswfgl.net/login.jsp 这个网页打不开,请问为何呢? 提交时间: 2018-06-26 20:39:45
回复日期: 2018-07-12 09:59 内容回复: http://www.jswfgl.net/login.jsp可以打开,系统升级会存在偶尔打不开的现象。
关于“危险固废处置及利用”项目的“环评等级”释义询问
我单位依据《污染防治法》要求,准备对自产的油漆渣(危废HW12)进行减量化处理(脱水干化处理),项目属于“单独收集+处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规定应当使用《环评报告表》;然而属地环保部门要求使用《环评报告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三十四、环境治理业/100/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的处置及综合利用/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报告书/其他:报告表。 一、对环评等级适用的异议: 1、我单位认为:《名录》“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中的“单独收集”是“利用及处置的危废来源属于单独收集的环节”。“单独收集”与“利用及处置”属于“交叉关系”。 如果不具有“交叉关系”,这里的“单独收集”限定就没有必要。 2、徐州市贾汪区环保部门认为:《名录》“利用及处置的(单独收集、病死动物化尸窖(井)除外)”中的“单独收集”是“单独收集的环节”。这里的“单独收集”与“利用及处置”属于“不相关关系”。 提交时间: 2018-06-15 21:47:47
回复日期 :2018-07-11 11:23 内容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解释权属生态环境部, 建议向生态环境部咨询,http://www.zhb.gov.cn/hdjl/bzxxzs_1/。
添加剂工厂厂区环保需求
您好: 在申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文件中,需要附上环保证明,请问有环保证明检查的项目吗?谢谢!! 提交时间: 2018-06-14 11:54:37
回复日期: 2018-07-11 11:08 内容回复: 一、 饲料添加剂生产项目作为建设项目须履行环评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单纯混合或分装的”的饲料添加剂项目应做环境影响登记表,“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饲料添加剂项目应做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关于环保证明,环保部门一般不出具企业的环保证明。请向核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咨询环保证明是何许材料。
请问海苔二次加工属于水产品加工还是属于食品加工呢?
请问海苔二次加工(烘烤、炒制)属于水产品加工还是属于食品加工行业呢?需要做环境影响登记表还是报告表呢? 提交时间: 2018-06-28 18:36:12
回复日期: 2018-07-10 15:51 内容回复: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海苔加工应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中的“水产品加工”。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年加工10万吨及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做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可做环境影响登记表。本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关于排污许可证变更
领导您好:芬欧汇川(中国)有限公司是位于苏州地区的一家造纸企业,目前厂区共有的三期项目均是2015年之前由省厅及环保部审批,原项目批文废水中均未批N、P排放量,现厂区共有3条生产线,单位产吨排水量均小于标准规定的基准排水量。2017在向新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单位申请排污量时,因我公司工作失误未将原当地环保局核发给我们的排污许可许证进行提交,因此新的核发单位仅以我单位实际排水量和以前项目验收时的监测浓度核发了N、P排放量,该量折算到排放浓度后比当地地表水浓度限值还小,无法保证厂区废水生化系统正常运行。对此我公司可否根据2018年新颁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重新向发证机关提交原当地环保局合法分解给我单位的N、P量,在满足排放标准和第17条规定的前提下,仅以满足厂区废水系统正常运行需要,向发证机关提出就N、P排放量增加的变更申请。特此咨询。 提交时间: 2018-06-27 11:19:02
回复日期: 2018-07-06 18:39 内容回复: 根据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国家版排污许可证中的许可排放量可以按照原有(省级)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你公司之前因工作失误未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导致许可排放量不符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的权利,你公司可以向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许可证核发机关应依法进行审核变更。关于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只要满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有依据,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如果许可排放量经折算后排放浓度低于地表水浓度,说明许可排放量核算时可能存在误差,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进一步核实更正,确保在满足法律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前提下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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