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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关于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疑问
1、排污自行监测是否必须找第三方单位开展?我们公司开展排污自行监测工作的话,是否需要获得中国计量认证资质(简称CMA资质,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 2、我们公司出具的排污自行监测报告,是否可以做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我们公司排污情况的报告? 期待您的回复,谢谢! 提交时间: 2023-08-31 16:42:06
回复日期: 2023-09-04 14:3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回答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规定,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并未强制要求找第三方单位开展。若排污单位采取自行手工监测的方式开展自行监测,是不需要获得CMA资质的,但需要建立质量体系,并确保质量体系正常运行。 回答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规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需建立质量体系。因此,质量体系正常运行下产生的自行监测报告,方可作为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排污情况的报告。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HJ1286-2023标准内提及的验收问题
关于非甲烷总烃及O2的准确度验收需要比对一天还是三天?另外关于整体验收流程是否可以明确一下(涉及与75标准的交叉) 提交时间: 2023-08-25 23:48:15
回复日期: 2023-08-30 13:57 内容回复: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连续监测系统的技术验收应参照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1286-2023)执行。附录A中规定取参比方法与NMHC-CEMS或氧气CMS同时段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参比方法与NMHC-CEMS或氧气CMS测定值均取标准干基浓度,每天至少取9对有效数据用于正确度计算,但应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连续进行3d。 标准HJ 1286要求CEMS在完成安装、初调,并连续运行168h后,应进行为期72h的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检测,调试检测后至少稳定运行7d。CEMS在完成安装、调试检测、联网后,应进行系统技术指标验收和联网验收,其中,技术指标验收中的正确度验收应在其他各项技术指标验收合格后开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有关间歇式运行的导热油炉烟气在线监数据的折算及工况标记的咨询
额定功率为3兆瓦的燃油式导热油炉,运行模式为间歇式,按要求执行DB32/4385-202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际运行中,根据生产负荷不同,此导热油炉的燃烧器每小时内停、启约2-4次,每次燃烧器工作时间约为5-20分钟,每小时内燃烧器运行时间约为20-40分钟。每小时烟气排放量约为4500标立方米。针对以上情况,请问:1、此锅炉烟气排口装有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在1小时内燃烧时间不足45分钟的情况下,如何对在线数据进行折算,特别是燃烧器不工作的时段?2、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运行过程中,如何对此油炉频繁的启停工况进行标记? 盼答复! 提交时间: 2023-08-24 22:49:39
回复日期: 2023-08-28 17:59 内容回复: 1、贵公司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表5 基准氧含量(续)标准进行在线数据折算,每小时内停运标记时段的污染物浓度折算数据不计入小时浓度均值。2、建议贵公司增加生产、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控功能,根据生产、治污设施运行情况通过数采仪自动上传标记信息。
关于VOCs中苯、甲苯、二甲苯需不需要做验收的请示
VOCs在线监测系统除测量非甲烷总烃,还含有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根据国标《HJ 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江苏省地标《DB32/T 3944-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都没有苯系物的技术指标验收要求,请问苯系物需不需要做验收备案呢? 提交时间: 2023-08-22 18:10:07
回复日期: 2023-08-28 12:31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苯系物需要做验收备案。目前关于污染源废气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等)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暂未正式发布,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之规定,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因此,请参照(HJ 75-2017)开展验收,验收时比对误差、准确度等性能参数指标应满足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具体备案要求可以参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关于VOCs中苯、甲苯、二甲苯需不需要做验收的请示
VOCs在线监测系统除测量非甲烷总烃,还含有特征因子(苯、甲苯、二甲苯),根据国标《HJ 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286—2023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以及江苏省地标《DB32/T 3944-2020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都没有苯系物的技术指标验收要求,请问苯系物需不需要做验收备案呢? 提交时间: 2023-08-22 18:10:07
回复日期: 2023-08-28 12:31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苯系物需要做验收备案。目前关于污染源废气苯系物(苯、甲苯、二甲苯等)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暂未正式发布,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检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之规定,其他烟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相应标准未正式颁布实施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因此,请参照(HJ 75-2017)开展验收,验收时比对误差、准确度等性能参数指标应满足仪器厂家说明书载明的技术要求,具体备案要求可以参照《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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