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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危险废物焚烧是否需要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施
我公司为丙烯酸及酯类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行业代码N7724),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无利用价值残渣和产生的有机废气送至公司自建焚烧装置(焚烧装置包含焚烧炉系统,SNCR、布袋除尘器、湿法脱硫装置污染物治理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焚烧装置与综合利用设施“同开同停”。焚烧装置烟气排放口小时废气排放量约5万立方米,按《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 要求在线安装CEMS自动监测设备,连续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颗粒物等。同时公司按照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方案要求对VOCs进行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为1次/月。请问我公司焚烧装置烟气排放口是否需要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 提交时间: 2023-03-23 09:00:57
回复日期: 2023-03-29 16:17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中第九条已明确: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其他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贵公司排口小时排气量已超过VOCs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要求的小时排气量,应按照规定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以碳计怎么理解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中解释非甲烷总烃定义为:“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除非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那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假如用以上方法检测浓度为5ppm的丙烷标准气体,那么就有5ppm→15ppmC→9.82mg/m³→8.04mgC/m³,排除其他因素,检测出最终的非甲烷总烃结果就是8.04mgC/m³。以上理解是否正确呢? 提交时间: 2023-03-28 09:58:36
回复日期: 2023-03-29 14:52 内容回复: 你好,参照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38-2017)要求,如过测试用标准气体丙烷浓度为5ppm,丙烷标准气体换算为以碳计的非甲烷总烃浓度的公式为:5×(12.0×3)/22.4=8.04mg/m3
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个人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1261-2022中【7.6试样测定】的理解如下:采样后于样品保存容器(6.7)中运输(无需加热到100℃),在实验室分析前观察气袋,有液体凝结现象,将整个样品连同保存容器(6.7)一起放入样品保存加热箱(6.8)中,在100℃下加热至液体凝结消除后迅速分析。请问这个对于运输过程无需加热到100℃是否理解有误?因为要保持100℃运输是需要直接将加热箱带到现场并有电源供电才能一直供热。 提交时间: 2023-03-23 17:49:10
回复日期: 2023-03-28 09:25 内容回复: 你好,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HJ 1261—2022)中虽未明确规定样品运输过程中是否需要加热100℃,但是标准7.6中明确规定了样品分析前需观察采样气袋,如果有液体凝结现象,则将装载样品的放入样品保存加热箱中,在100℃下加热至液体凝结现象消除后迅速分析。样品保存容器因选择电池供给能源的产品,气袋中会有凝结水生成,样品采集后需放入保存容器,直到进入实验室。因此,在实际开展日常监测任务中,我们建议将样品保存加热箱带至现场,确保运输过程中无液体凝结生成,减少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误差。
关于涂装工序监测频次问题
有以下几个问题需咨询:1、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涂装(喷漆之类)监测频次是参照汽车制造业核发规范中的监测频次来要求?还是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的监测频次来要求?要是喷粉的话,频次是否参照汽车零部件核发规范?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1086-2020)》适用的行业?什么时候可以采用该监测频次? 提交时间: 2023-03-22 11:39:00
回复日期: 2023-03-27 16:44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2020)规定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含有涂装工序的工业排污单位均应按照(HJ 1086-2020)开展自行监测。包含涂装工序的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应按照(HJ 1086-2020)中的要求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豁免的Ⅲ类射线装置人员培训持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那豁免的Ⅲ类射线装置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并需要在江苏省辐射防护协会进行参加培训?谢谢。 提交时间: 2023-03-20 11:24:41
回复日期: 2023-03-21 16:38 内容回复: 您好,豁免管理是对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而言,您所咨询的使用已取得豁免备案证明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人员是否参加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监管部门目前没有硬性要求,由使用单位自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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