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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

1.关于688号文中主要排放口2.抛丸工艺是否需要做环评?
1.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第10条: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报告,请问这里的主要排放口定义是指什么?是指企业自主定义的主要排放口还是排污许可证中的主要排放口?2.一个金属制品制造型企业有焊接、抛丸、水性漆喷漆工艺(水性漆用漆量<10t/a),对照环评名录焊接和喷漆是不做环评的那这里面有抛丸工艺是否需要做环评? 提交时间: 2023-04-19 09:34:22
回复日期: 2023-04-25 10:33 内容回复: 您好!根据您的表述,答复如下:1.主要排放口的认定按照具体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来确定;2.抛丸工艺不在豁免范畴内,需对照名录相关行业类别要求编制环评报告。
关于VOCs在线监测设备验收中调试检测的问题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中要求:“8.1.6 调试检测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NMHC-CEMS 分析周期,NMHC-CEMS 示值误差,NMHC-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NMHC-CEMS 准确度,流速 CMS 速度场系数……”“8.1.7调试检测后应编制调试检测报告,调试检测结果应符合第 5 章技术性能要求。” 请问:1、调试检测报告中相关参数(比如:速度场系数、温度、湿度、氧含量、NMHC),是否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分析,并出具正式检测报告? 2、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方/运维方若配备相关检测设备,是否可以由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方/运维方进行调试检测并编制调试检测报告? 提交时间: 2023-04-15 14:40:24
回复日期: 2023-04-20 10:10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与标准编制单位会商研究,答复如下: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 32/T 3944—2020)中要求编制的调试检测报告是在现场技术验收之前,由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对所装仪器的现场性能进行的调试检测并出具的报告,无需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分析并出具报告,但应严格执行(DB 32/T 3944—2020)中调试检测报告的编制要求,出具符合相应技术性能要求的调试检测结果。 若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方/运维方具备调试检测及编制报告的能力,排污单位可委托其开展调试检测并编制调试检测报告,具体委托事项请结合实际情况视双方合同而定。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排污许可证中的监测要求是否认可公司内部化验室检测数据
排污许可证中对于生产废水中的总铜、总锌、总磷、总氮的要求每日手工监测,请问这个监测公司内部的化验室检测的结果是否认可?或者内部化验室需要达到什么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监测依据?还是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公司进行监测。 提交时间: 2023-04-15 14:32:58
回复日期: 2023-04-20 10:09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排污许可中的监测要求即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排污单位可利用内部实验室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但需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要求,建立监测质量体系,满足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VOC
我想咨询一下,粉末涂装固化工序需要安装VOC处理设施吗,粉末涂料中主要成分是有机聚合物。 提交时间: 2023-04-15 12:08:17
回复日期: 2023-04-17 15:20 内容回复: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设置污染防治设施。
废水企业自行检测频次
您好,领导!请教咨询问题如下:企业废水中监测因子如COD,氨氮,总磷,总氮等都安装了水质自动在线检测,并完成联网,验收等合法手续,在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中并未提及手工检测频次,只是规定仪器出现故障后采取手工监测。请问企业在制定监测计划时,以上在线监测因子,是否还需要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手工检测,如需要监测频次如何界定。请给出具体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中的要求。 提交时间: 2023-04-10 19:03:40
回复日期: 2023-04-12 18:02 内容回复: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角度,若已开展自动监测,且排污许可或自行监测方案中未体现其他手工监测要求,则无需再行开展手工自行监测。 从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角度,《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已明确:“排污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定期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人工比对监测和校验。其中: (一)涉水排污单位每月至少一次对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每季度至少一次对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按照HJ 355相关要求执行。”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您可以电话联系我们:025-58527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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